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和医疗
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对废电池、
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资源品类的回收,政府给予政
策支持。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
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
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
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为: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法规;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
收行业的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行业自律组织
的发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
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对强买强
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各区(新区、合作区)划定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停放地点,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