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T 12xx20xx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Standards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area evolution
(征求意见稿)
20xx0000 发布 20xx00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Standards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area evolution
DB 33/T 12xx20xx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x x xx 1
XXXXXX 出版社
20XX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度浙江省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
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5章和 3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
符号、基本规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 3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
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海绵城市建设
域评估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 828 ,邮
政编码 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DB33/T12xx-20xx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Standardsforspongecityconstructionareaevolution(征求意见稿)20xx-00-00发布20xx-00-01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StandardsforspongecityconstructionareaevolutionDB33/T12xx-20xx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xx年xx月1日XXXXXX出版社20XX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3个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指标体系…………………………………………………55评估方法……………………………………………………65.1核心指标……………………………………………………65.2非核心指标…………………………………………………65.3区域指标…………………………………………………11附录A非LID项目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本底值参考………12附录B径流控制模型参数参考…………………………………16附录C径流污染削减率模型参数参考…………………………19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44Indexsystem……………………………………………………55Evolutionmethods……………………………………………65.1Coreindex……………………………………………………65.2Non-coreindex……………………………………………65.3Areaindex………………………………………………11AppendixAReferencevaluesforbackgroundvolumecaptureratiosofannualrainfallofNon-LIDprojectarea………………12AppendixBReferencevaluesforrunoffcapturemodelparameters…………………………………………………………16AppendixCReferencevaluesforrunoffpollutionreductionratiomodelparameters…………………………………………………1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3Listofquotedstandards………………………………………24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511总则1.0.1为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1.0.3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海绵城市spongecity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2.0.2区域化效果评估areaeffectevolution通过评估确定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的区域面积的过程,简称区域评估。2.0.3城市建成区urbandevelopedarea城市开发边界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2.0.4海绵城市建成区spongecitybuild-uparea经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城市建成区。2.0.5排水分区drainagedivision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32.0.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captureratioofannualrainfall径流得到控制的城市建设下垫面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2.0.7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pondingpointseliminationratio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前存在的内涝积水点,在海绵城市建设后消除的比例。2.0.8城市水体urbanwaterbody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2.0.9黑臭水体black-odorouswater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2.0.10城市热岛效应urbanheatisland(UHI)effect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高温孤岛的现象。2.0.11生态性岸线shorelineforecology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43基本规定3.0.1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遵循对象选取合理、数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原则。3.0.2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3.0.3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本标准要求的面积占比表征。3.0.4海绵城市评估范围,应以排水分区为基础,并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且宜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划定。3.0.5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可采用数据监测、模型模拟和容积法计算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方式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通过数据监测结合模型模拟综合评估;2数据监测资料不足以率定模型参数时,建模参数可参考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取值;3不具备模型模拟条件时,可采用容积法评估项目和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4指标体系4.0.1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包括核心指标、非核心指标和区域指标。4.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成评估类别评估项目备注一、核心指标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水生态2、径流污染削减率水环境二、非核心指标3、生态性岸线比例水生态4、地下水位控制水生态5、热岛效应缓解水生态6、排水管网完善度水环境7、水体环境质量水环境8、内涝积水风险控制水安全9、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水安全10、污水再生利用率水资源11、供水管网漏损率水资源12、水面率自然生态格局13、公共绿地率自然生态格局14、滞洪区规模自然生态格局三、区域指标15、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65评估方法5.1核心指标I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1.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采用数据监测、模型模拟和容积法计算等方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行。5.1.2海绵城市评估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应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方法。5.1.3无法用数学模型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可采用简易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法按下式计算:CR=1-Ψ(5.1.3)式中:C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Ψ——综合雨量径流系数。II径流污染削减率5.1.4海绵城市评估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评估应采用低影响开发项目综合评估的方法进行,区域径流污染削减率值可通过各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按面积加权后表征。5.1.5径流污染削减率评估应以SS为主;条件具备时,可对COD、NH3-N、TP等进行评估。5.2非核心指标I生态性岸线比例5.2.1水体生态性岸线比例应按下式计算:Ps%=Ls/Lts(5.2.1)7式中:Ps——生态性岸线比例(%);Ls——生态性岸线长度(km);Lts——水体岸线总长度(km)。II地下水位控制5.2.2地下水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水变化应重点监测城市建成区水位变化情况,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5年,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1年。2地下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3地下水水位监测应采用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1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2进行比较的方式,△h2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应上升。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取该年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水位的差值△h3,与△h1比较,△h3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应上升。III热岛效应缓解5.2.3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的规定。2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6月~9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6月~9月日平均气温。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1跟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2进行比较,△T28应小于△T1。IV排水管网完善度5.2.4排水管网建设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应合理衔接,发挥绿色设施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净化水质等作用;新建区域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区域宜增加海绵城市建设面积占比。2排水管网完善度采用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厂BOD进水浓度进行评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大于75%,污水厂BOD进水浓度应大于100mg/L,同时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目标要求。V水体环境质量5.2.5水体环境质量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评估水体环境改善情况应以水体不黑臭、水质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为标准,并应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的水质目标。2旱季河流水系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具有人工配水设施的河流水系,宜在非人工配水影响期进行评估。VI内涝积水风险控制5.2.6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水安全评价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应合理衔接,发挥绿色设施滞峰、错峰、削峰等作用。2在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降雨情况下,不应有径流直接外排。3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下,不应有积水现象。4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暴雨情况下,不得出现内涝。95.2.7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水安全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评价。2径流直接外排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结合流量监测资料查阅的方法评价。3路面积水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结合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的方式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洼处排水的设计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2)应筛选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分析该降雨强度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洼处的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30min。5.2.8内涝防治效果应采用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现场观测与模型模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型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地面漫流、河湖水系等模拟功能;2模型建模应具有管网拓扑与管渠缺陷、下垫面、地形,以及重要易涝点积水监测数据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小时间段为5min总历时为1440min的设计雨型数据;3模拟分析对应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设计暴雨下的地面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规定;4查阅至少近1年的实际暴雨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当实际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10范》GB51222的规定。VIII雨水资源化利用率5.2.9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要求。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宜符合表5.2.9的规定。表5.2.9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区域雨水资源化利用率(%)近期远期缺水城市2~33~5其他城市1~22~3注:缺水城市为人均年水资源量低于1000m3或由于水质型缺水从外流域引水的城市。IX污水再生利用率5.2.10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要求。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表5.2.10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区域污水再生利用率(%)近期远期缺水城市10~2020~30其他城市5~1010~20注:缺水城市为人均年水资源量低于1000m3或由于水质型缺水从外流域引水的城市。11X供水管网漏损率5.2.11供水管网漏损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的要求。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可按不高于10%确定。XI其他指标5.2.12自然生态格局评估指标包括水面率、公共绿地率和滞洪区规模,均应达到相应要求。5.3区域指标5.3.1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核心指标应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5.3.2海绵城市建设实际达标区域面积与规划目标存在差距时,可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数值进行面积折算,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差距应限定在15%以内(绝对百分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小于55%的区域不得折算。FZ达标=FC达标CCR/CMR(5.3.2)式中:FZ达标——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折算面积(km2);FC达标——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初评面积(km2);CC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初评结果(%);CM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要求(%)。5.3.3海绵城市建成区可包含具有滞蓄雨水和强排功能的河道以及具有主动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等大型水体;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评估范围内天然水体比例不宜超过10%,非建设用地比例不宜超过15%。12附录A非LID项目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本底值参考A.0.1不同用地、不同土质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表A.0.1取值。表A.0.1杭州市不同类型用地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参考值县(市、区)序号用地类型不同土质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砂质粉土粉质粘土淤泥质土杭州主城1居住用地47%45%42%2公建用地38%37%35%3商业用地34%33%31%4公园绿地90%86%80%5道路用地30%29%28%6工业用地30%29%28%7防护绿地94%91%84%8农田94%91%84%9空地64%61%57%萧山1居住用地47%45%42%2公建用地38%37%34%3商业用地34%33%31%4公园绿地90%86%80%5道路用地30%29%27%6工业用地30%29%27%7防护绿地94%90%84%8农田94%90%84%9空地63%61%56%13县(市、区)序号用地类型不同土质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砂质粉土粉质粘土淤泥质土余杭1居住用地47%46%43%2公建用地39%38%36%3商业用地35%34%32%4公园绿地90%87%82%5道路用地31%30%29%6工业用地31%30%29%7防护绿地95%91%86%8农田95%91%86%9空地64%62%58%富阳1居住用地47%46%42%2公建用地39%38%35%3商业用地35%34%32%4公园绿地90%87%80%5道路用地31%30%28%6工业用地31%30%28%7防护绿地95%91%85%8农田95%91%85%9空地64%62%57%临安1居住用地47%45%42%2公建用地39%38%35%3商业用地35%34%32%4公园绿地90%86%80%5道路用地31%30%28%6工业用地31%30%28%7防护绿地95%91%84%8农田95%91%84%14县(市、区)序号用地类型不同土质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砂质粉土粉质粘土淤泥质土9空地64%61%57%桐庐1居住用地47%45%42%2公建用地39%37%35%3商业用地35%33%31%4公园绿地90%86%80%5道路用地30%29%28%6工业用地30%29%28%7防护绿地94%91%84%8农田94%91%84%9空地64%61%57%淳安1居住用地47%46%43%2公建用地39%38%35%3商业用地35%34%32%4公园绿地90%87%81%5道路用地31%30%28%6工业用地31%30%28%7防护绿地95%92%85%8农田95%92%85%9空地64%62%57%建德1居住用地47%45%41%2公建用地38%37%34%3商业用地34%33%30%4公园绿地90%86%80%5道路用地30%29%27%6工业用地30%29%27%7防护绿地95%91%84%15县(市、区)序号用地类型不同土质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砂质粉土粉质粘土淤泥质土8农田95%91%84%9空地64%61%56%A.0.2不同水体类型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表A.0.2取值。表A.0.2不同水体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参考值水体河道湖泊湿地植被情况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无岛屿95%90%97%92%98%93%有岛屿97%92%98%93%99%94%16附录B径流控制模型参数参考B.0.1土质渗透参数可按表B.0.1取值。表B.0.1土质渗透参数土壤组织类型KΨφFCWP砂土120.4049.020.4370.0620.024壤质砂土29.9760.960.4370.1050.047砂质壤土10.92109.980.4530.1900.085壤土3.3088.900.4630.2320.116粉质壤土6.60169.930.5010.2840.135砂质粘壤土1.52219.960.3980.2440.136粘质壤土1.02210.060.4640.3100.187粉质粘壤土1.02270.000.4710.3420.210砂质粘土0.51240.030.4300.3210.221粉质粘土0.51290.070.4790.3710.251粘土0.25320.040.4750.3780.265K——导水率,mm/hrΨ——吸水头,mmφ——孔隙率,分数FC——产水能力,分数WP——萎缩点,分数17B.0.2LID设施与模型概化对应关系可按表B.0.2确定。表B.0.2LID设施与模型概化对应关系LID模型概化类型LID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透水铺装渗渠雨水罐植草沟雨水花园绿色屋顶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青混凝土√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转输型植草沟√干式植草沟√湿式植草沟√渗管/渠√18LID模型概化类型LID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透水铺装渗渠雨水罐植草沟雨水花园绿色屋顶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19附录C径流污染削减率模型参数参考C.0.1雨水污染物SS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参考值可按表C.0.1取值。表C.0.1雨水污染物SS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序号用地性质增长C1增长C2冲刷C1冲刷C2SS冲刷模型kg/104㎡d-1(mm/h)-C2/h——EMC(mg/L)1公建650.50.0591.81602居住770.50.0322.22003商业890.20.0322.21804公园2320.50.3091.21205道路540.20.0152.53006工业1200.20.0142.5250C.0.2雨水污染物COD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参考值可按表C.0.2取值。表C.0.2雨水污染物COD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序号用地性质增长C1增长C2冲刷C1冲刷C2kg/had-1(mm/h)-C2/h1公建44.750.4931.251.82居住450.53530.51.7953商业450.525311.784公园31.250.4520.751.7455道路630.52535.52.0056工业44.250.51534.251.72520C.0.3雨水污染物NH3-N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参考值可按表C.0.3取值。表C.0.3雨水污染物NH3-N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序号用地性质增长C1增长C2冲刷C1冲刷C2kg/had-1(mm/h)-C2/h1公建3.850.2810.951.8652居住3.850.32121.813商业3.950.29511.11.844公园2.950.187.651.85道路4.40.43121.8856工业4.050.2914.251.83C.0.4雨水污染物TP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参考值可按表C.0.4取值。表C.0.4雨水污染物TP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序号用地性质增长C1增长C2冲刷C1冲刷C2kg/had-1(mm/h)-C2/h1公建0.3950.26.351.6752居住0.3950.26.31.6853商业0.40.26.051.694公园0.3550.2055.651.635道路0.4450.27.41.696工业0.390.26.651.68521C.0.5雨水污染物降解模型参数参考值可按表C.0.5取值。表C.0.5雨水污染物降解模型参数地形山区平原COD(d-1)0.50.15NH3_N(d-1)0.20.15TP(d-1)0.070.072223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4引用标准名录《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DB33/T12xx-20xx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27目次1总则………………………………………………………282术语……………………………………………………293基本规定…………………………………………………304指标体系…………………………………………………325评估方法……………………………………………………335.1核心指标…………………………………………………335.2非核心指标………………………………………………395.3区域指标…………………………………………………48附录B径流控制模型参数参考…………………………………58281总则1.0.1海绵城市是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践行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建设,有利于将城市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1.0.2海绵城市列入202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要求启动实施一批海绵城市示范性工程,为高质量推动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科学指导全省海绵城市示范性工程建设,急需出台适合浙江省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效果评估标准,本标准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92术语2.0.5排水分区强调输送和排放,末端排放口为下游排水管渠或河道、湖泊等水域,其中下游排水管渠的受纳能力或水域的水位为其边界条件。2.0.6汇水分区强调排水管渠或水体为受纳主体,以排水管渠或河道等水域的承载能力为其边界条件。2.0.10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发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定义的黑臭水体消除的标准为,透明度应大于25cm(水深小于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应大于2.0mg/L,氧化还原电位应大于50mV,氨氮应小于8.0mg/L;否则列为黑臭水体。2.0.11城市热岛效应成因一般包括城市下垫面性质的改变、大气污染以及人工废热排放等。2.0.12河道岸线类型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防洪岸线。生态性岸线首先是有明显生态特征的自然岸线,需要加强原生态保护;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生态性岸线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生产性岸线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足城市正常的交通、船舶制造、取水、排水等工程和生产需要,包括港口、码头、趸船、船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泵站、排水闸等设施。生活性岸线指提供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生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市景观、市民休闲、娱乐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需要。防洪岸线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水面与陆域的交接线。303基本规定3.0.2(1)城市建成区面积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评价年的数据为准。(2)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对象分为三个层面: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3)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估应为城市建成区范围,考虑到浙江山地、丘陵、平原河网地区的特殊性,水环境和水安全体系的建设效果评估范围应兼顾排水分区范围。3.0.3海绵城市建设是一种理念,应结合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海绵城市建设评估的结果应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即以排水分区为基础,对评估范围内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自然生态格局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达到评估标准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计入海绵城市建成区面积。综合评估是指设立综合指标体系,形成评估总分,判断达标面积。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达标情况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排水分区中的建成区面积全部计入海绵城市建成区面积。即区域化效果评估可按下公式表征:PE=F达标/F建成区(3.0.3)式中:PE——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F达标——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本标准要求的面积(km2)。F建成区——城市建成区面积(km2)。3.0.4评估范围应以排水分区作为基础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开发边界,科学、有效确定评估范围。不宜超出城镇开发边界。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建成区范围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或影像资料确定,海绵城市建成区范围经评估后确定,海绵城市建成区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对排水分区部分位31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特殊情况,评估范围可超出城镇开发边界。324指标体系4.0.1设置核心指标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海绵城市建设的低影响开发项目的直接效果,通过项目判断区域达标效果,即完成核心指标的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面积以及海绵城市建成区占比(面积及占比),此二者作为区域指标;非核心指标是对广义海绵城市的考核指标,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评估。4.0.2评估体系分为三大项15小项,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估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具体区分由相应的办法、方法规定。335评估方法5.1核心指标I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1.1项目评估应结合多种方法综合评估,现场检查可发现部分问题,从而对监测、模型、计算误差予以纠正。监测方法和要求可参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模型评估过程一般通过建立降雨、蒸发、入渗、低影响开发耦合的数学模型进行。模型相关参数、设施概化等是建模的关键,对最关键的土质渗透参数、LID概化对应关系进行梳理后形成附录B。此外,模型的搭建详尽程度、降雨时间步长等也对模型准确性有较大影响。就模型而言,详尽程度不一,有从河道到管网、汇水区全过程的模型,有只包含管网和汇水区两者的模型,也有只包含汇水区(即到项目排出口为止)的模型。针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估,关键在于源头减排,因此汇水区是核心,在条件具备时,可延长建模链条至雨水全过程,条件所限时至少包括核心板块。而对于汇水区,也有不同详尽程度的概化方式,以SWMM建模为例,由于要加载LID(低影响开发)模块,有两种概化方式可以选用:①把每种LID设施占据的部分作为独立的汇水子流域,该子流域上只有某一种LID措施(例如雨水花园),然后通过出口连接将不同的汇水子流域连接,因此就形成设施内部的LID措施与场地的串联相接,由此形成分散概化;②对于地块整体作为一个汇水子流域,将每种LID措施直接加载,输入面积以及特征宽度、处理不渗透面积百分比、是否流入渗透地面等特征参数,进行整体概化。一般而言,对于具体设施概化越仔细,计算越精确,34相应的建模工作量也会因概化详细程度加大而增加,因此需要取得一个平衡。降雨时间步长至关重要。作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输入条件,降雨可看做LID建模的“引擎”,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2014年)要求,通常需要获取连续30年的降雨资料。实践中,经常能够获取到30年的降雨多为日间隔的降雨资料,而小时间隔的降雨资料一般能获取到10年左右,分钟间隔的降雨资料则更为稀缺。建模过程中,采用的降雨时间步长不同,建模结果自然有所不同。理论上而言,降雨步长越小,越接近于实际,所以看似分钟降雨更为精确;但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总结发现,越小步长,其中包含的错误可能越多,因此这方面反而有损于其准确性。而对于日降雨系列,实际计算过程中常采用小时作为计算步长,这实际相当于将现实降雨进行了拉平处理;这对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结果的准确性是有影响的,通常不少观点认为拉平实际上是削峰,因此年径流控制率计算结果将会有所上升。但实际计算中情况会有些出入,不能一概而论。5.1.2在评估区域是否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下简称“控制率”)评估成为最重要的核心指标。一般对单个项目在传统开发模式下建设前(新建或改造前)的控制率本底值,建设后(新建或改造后)实施低影响开发模式下的控制率进行评估;区域也可按建设前、建设后两种情况评估,将项目的控制率与其他非项目区域的控制率通过加权平均,得出建成区域在评估年份末的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采用将不同项目与区块的控制率按面积加权、获得区域化面积内的控制率值具有合理性。有观点认为,应该采用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按面积进行加权平均后再反算最终的控制率。但由于控制率(如75%)在本质上是控制总降雨量的概念,而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如21.1mm)是控制能力的概念,不是每场雨35都能达到设计降雨量,控制能力的加权不代表控制总雨量的加权,因此按设计降雨量加权后反算控制率是不合适的,而按照控制率加权实质就是质量(降雨总量)守恒定律的体现。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定义,为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根据定义,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量与面积相乘代表场地控制降雨体积,而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表征控制能力)与面积相乘并无实际意义。举例而言,两个排水独立的场地,面积均为1ha,控制率分别为1%和99%,分别对应0.15mm和94.13mm降雨。以控制率直接加权后的结果为50%,也符合控制年降雨总量50%的实际情况;但以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的加权结果为47.13mm,对应的控制率为93%。从实际达到的控制效果而言,加权后的控制率应为50%,而非93%。因此,不同地块、项目、区域的控制率直接按面积加权方法具有合理性。非项目区域(无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地块)的本底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并不为0,因为地块本身的入渗、蒸发、截流均发挥了径流控制作用。对未实施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地块,若无条件建模评估时,可根据经验参考值进行估算,参考结果见附录A。模拟实验形成杭州各县(市、区)区控制率本底值参数库,可供各县市评估参考。由于不同地区的土质、降雨、蒸发、坡度、地块特征等不同,因此结果也不尽相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5.1.3当限于条件,无法用数学模型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可采用简易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法进行初步估算:即将建设项目分解成不同类型的下垫面,可参考相关规范规定的分类雨量径流系数,以面积进行加权平均,获得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年径流控制率就近似等于“1-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对于设置了低影响开发措施的项目,需要将低影响开发设施对雨量径流系数的削减考虑进去,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一般可以直接查找规范获取其对雨量36径流系数的削减,而下沉式绿地等需要折算。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雨量径流系数比多年平均径流系数值高(前者按照大约24h的降雨历时,后者则是考虑多年来所有的降雨),而年径流控制率实际应为“1-多年平均径流系数”,因此按此简易估算的年径流控制率值偏高,即偏于保守。表5-1浙江省《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规定的雨量径流系数下垫面种类雨量径流系数ψc流量径流系数ψm绿化屋面0.3~0.40.4硬质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沥青屋面0.8~0.91.0铺石子的平屋面0.6~0.70.8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0.8~0.90.9~0.95大块石铺砌路面及广场0.5~0.60.7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0.45~0.550.65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0.40.5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0.40.4~0.5非铺砌的土路面0.30.4绿地0.150.25水面1.01.0地下建筑覆土绿地(≥500mm)0.150.25地下建筑覆土绿地(<500mm)0.3~0.40.4透水铺装地面0.29~0.360.437II径流污染削减率5.1.4可按建成区域在传统开发模式、实施低影响开发模式两种情况下评估SS削减率。若当地未制定SS削减率目标,可按SS削减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目标值以上者评估合格;国家标准规定新建区按70%、改造区按40%确定目标(道路、公园除外);在新建、改造项目类型均具备的情况下,可按项目面积加权平均确定目标值。各低影响开发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按面积加权后作为区域完成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数值。5.1.5一方面由于SS具有与其他污染物的协同作用,去除SS的同时,一般可有效去除颗粒态的COD、NH3-N、TP等污染物;另一方面,SS的在线监测也相对容易,并且SS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体的感官程度(对应“水体不黑臭”),因此为简化评估,常进行SS削减率表征总体污染物。但针对浙江省实际情况,水体黑臭的问题在大部分地区已得到解决,下一步重点解决的还是N、P富营养化问题,尤其是一些水环境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因此进一步关注COD、NH3-N、TP十分必要,因此建议有条件时对这些指标也进行评估。5.1.6暂不具备监测条件时,建议通过建立降雨、蒸发、入渗、低影响开发耦合的数学模型进行径流污染削减率评估。径流污染削减率的计算可采用污染物积累模型和降雨冲刷模型。积累指数增长函数模型如下:2Ct1B=C1e()(5-1)式中:B——污染物累积(kg/ha);C1——最大累积可能(kg/ha);C2——累积速率常数(1/d);t——时间(d)。降雨冲刷指数模型如下:382C1W=CqB(5-2)式中:W——冲刷负荷(kg/h);q——单位面积的径流量(mm/h);C1——冲刷系数[(mm/h)-C2/h];C2——冲刷指数(1/d);B——污染物总累积(kg)。SS冲刷也可考虑EMC(事件平均浓度)模型。SS不考虑降解,COD、NH3-N、TP考虑降解,降解模型如下:Kt0C=Ce(5-3)式中:C0——初始浓度(mg/L);C——降解后浓度(mg/L);K——降解系数(1/d)。具体参数可结合监测实验研究确定;当缺乏数据资料时,可参考相关文献、结合项目实践研究获取,给出SS、COD、NH3-N、TP模型参数库建议参见附录B,对于街道的清扫效率等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65%-75%,按道路面积加载相应参数。当无条件监测、亦无条件建模分析时,可以采用各项目中的不同类型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SS去除率进行加权平均后粗略估算,典型去除率可借鉴《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指南、导则的建议值;但应注意部分未汇入低影响开发措施的汇水分区其SS去除率很低,应与其他低影响开发措施服务汇水分区加权平均,即进行相应的折减,不过未汇入低影响开发措施的汇水分区去除率暂无相关文献参考,估算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尽量优先考虑“监测+模型”法。nxiii=1D=DF(5-4)式中:Dx——项目综合SS削减率估算值(%);Di——项目中第i个汇水分区中低影响开发措施的SS39去除率估算值(%),若无低影响开发措施,取值为0;Fi——项目中第i个汇水分区面积(m2);n——项目划分汇水分区总数。5.2非核心指标I生态性岸线比例5.2.1新建、改建、扩建为生态性岸线的长度与除必要的生产性岸线及防洪岸线长度外的水体岸线总长度的比值。生态性岸线长度、比例一般通过查阅城市水体项目的设计竣工资料,并结合地形图、卫星影像图资料和实地踏勘调查得出。《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确定的生态性岸线目标如下表。表5.-2生态性岸线控制目标一览表区域建成区生态性岸线比例(%)近期远期杭州、宁波40~5080其他地级市30~4060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3050生态性岸线的评估要求可参考如下规定。表5-3生态性岸线建设评估内容与要求评估内容评估要求备注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城市规划区内除码头等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需将适宜改造的“三面光”岸线基本改造完成,恢复其生态功能,适宜改造的生活性岸线宜改造为生态性岸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生态性岸线率需达到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值,若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规划)未明确目标值,可参考《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确定的生态性岸线目标值。40II地下水位控制5.2.2地下水包括潜水和承压水,本条规定针对与雨水补给直接相关的潜水。城市化进程初期,地面沉降量、地下水位、地下水开采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量的相关性逐渐减弱。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高层建筑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其他重大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等工程建设活动逐渐成为城市新的地面沉降影响因素。因此不再评估地面沉降因素。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5-3地下水水位评估内容与要求评估内容评估要求备注地下水水位年均地下水水位下降趋势应得到遏制。地下水位监测与地面沉降速率数据从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获取资料,各监测点数值取平均值。监测数据要求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的规定。III热岛效应缓解5.2.3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亦叫做城市热岛强度,目前,城市热岛强度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基于气象观测站气温资料的统计计算;二是基于卫星遥感资料的地表温度反演(参考《城市热岛效应评估技术指南》)。这两种方法从技术法和采用的资料不同,其计算结果适用范围也不一样。第一种方法是采用气象观测站的气温资料直接计算出热岛强度,其所表现的是城区和郊区两个点的实际气温差值。如果要反映热岛强度的空间41分布,需在各个点之进行插值,其误差决定于测点密度和下垫面的性质。一般情况,这种方法难以反映小气候复杂的城区热岛强度空间分布。第二种方法是利用MODIS卫星遥感数据反演城市不同时间尺度的地表温度,并用自动气象站数据对卫星遥感反演的地表温度进行了订正和比较,从地表温度空间差异获得城市热岛强度连续分布。这种方法也很直接,技术方法也比较成熟,但资料的连续获取有困难,需要取决于当地天气状况。因此,在做城市热岛强度评估时,尽可能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这样可以起到互补和互校检的作用。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5-4城市热岛效应缓解评估内容与要求评估内容评估要求备注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夏季按6月~9月的城郊日平均温差与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应呈现下降趋势自然气温变化影响主要为大气运动造成的非周期性变化,如季节性台风等。IV排水管网完善度5.2.4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排水管网建设方面主要体现在:旱天无污水、废水直排;市政体系排水管网与设施建设完善;规划体系完整,与周边开发相匹配,并适度超前。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1)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雨天径流污染、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是城市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控制降雨径流,一方面可以缓解径流污染、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源头解决混接、合流管网雨污分流42难的问题。另外,相对分流制区域,在合流制区域建设海绵城市,对体现海绵城市控制径流污染效果更加明显,在区域评估时,评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在合流制区域时面积或者个数越多,说明其对区域水环境提升的效果越好。(2)从海绵城市区域建设角度,大市政排水管网与设施建设完善,规划体系完整,是水环境改善的基础之一。大市政排水管网与设施建设完善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评估,不存在地块开发与市政排水管网不衔接情况,规划体系完整通过查阅相关规划进行评估,不存在无排水相关规划的情况。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210号)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将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厂BOD进水浓度纳入,反应排水管网完善程度,并应达到海绵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目标要求。污水厂BOD进水浓度根据区域污水厂监测数据进行评估。《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确定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目标要求如表5-5、表5-6所示。表5-5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具体工作目标指标范围2021年目标城市污水处理率全省≥9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全省≥80%设市城市≥82%县城≥75%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全省10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全省≥16%设区市≥16%43指标范围2021年目标缺水城市≥20%表5-62021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提升目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BOD进水浓度(mg/L)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BOD进水浓度(mg/L)杭州市90%105瑞安市75%90宁波市85%100平湖市80%120温州市75%80桐乡市80%110湖州市80%100海宁市80%120嘉兴市90%110嵊州市80%120绍兴市85%120诸暨市80%80金华市80%80东阳市75%90衢州市85%115永康市75%80舟山市75%115义乌市80%90台州市85%100兰溪市75%90丽水市85%110江山市75%100建德市75%80温岭市75%90余姚市80%100临海市75%100慈溪市80%100玉环市75%100乐清市75%120龙泉市75%80(3)合流制溢流污染年均溢流频次是指降水典型年情况下,在1年周期内,合流制排水系统随着降雨量增加,流量超过截流干管的输送能力时,雨污混合水经过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纳水体的次数。参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有监测条件的44城市,可将溢流情况纳入监测,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资料查阅、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V水体环境质量5.2.5水体不黑臭,要求水体无漂浮物、无明显异味、感官良好,可通过现场查看和查看相关资料来评估,同时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估参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中要求。水环境评估时,考虑对水体的COD、NH3-N、TP等指标进行评估,海绵城市建成后水质不应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并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水质目标。VI内涝积水风险控制5.2.6对各种重现期降雨的水安全提出控制要求,其中径流直接外排是指不经过低影响开发措施,而通过排水管渠或者地表径流快速排放的方式。5.2.7城市重要易涝点位置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8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建城函〔2019〕40号),此外,各城市应通过现场调研和模型模拟相结合的方法动态确定新增易涝点。由于美国多个城市的排水设计手册对道路积水深度及允许淹没的路幅宽度均有设计要求,例如,丹佛市要求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的设计暴雨下,城市主干道边沟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保证道路双向各有一条车道不积水,且道路双向最大允许淹没的路幅宽度均不超过2车道。参照美国丹佛等城市的设计要求,提出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及低洼处的排水设计中,用于水力计算的设计径流水深或水头不大于15cm,并据此对实际暴雨下重要易涝点的积水情况进行评价。5.2.8模型参数的率定与验证,可选择至少1个典型的排水分区,45在重要易涝点设置水位或摄像等监测设备,在市政管网末端排放口及上游关键节点处设置流量计,与分区内的监测项目同步进行连续自动监测,获取至少1年的重要易涝点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分析数据,及市政管网排放口“时间-流量”或泵站前池“时间-水位”序列监测数据。可各筛选至少2场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分别进行模型参数率定和验证。VIII雨水资源化利用率5.2.9对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也纳入评价体系,以促进已建成的雨水利用设施发挥功能。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定义为雨水收集并回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等的雨水量和入河雨水利用量代替自来水的比例。雨水资源化利用情况从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获取资料。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规划)未做雨水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其目标可参考《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浙建规发〔2017〕1号),根据城镇水资源现状、水系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实际需要确定,按不低于下表的数值取值。。IX污水再生利用率5.2.10污水再生利用率定义为污水再生后用于工业企业、市政杂用、灌溉、景观、河道生态补水的总量占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比例。污水再生利用情况从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获取资料。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规划)未做雨水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其目标可参考《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浙建规发〔2017〕1号),根据城镇水资源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实际需要确定。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对缺水城市,要求再生水利用率≥20%;对其他地区,要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46≥20%或年增长率≥5%。X供水管网漏损率5.2.11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供水管网漏损情况从供水、水务等相关部门获取资料,可结合各供水区域的分区计量DMA数据分析评估。“水十条”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供水管网漏损率≤10%,因此,当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未确定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时,可按不高于10%确定。5.2.12绿地和水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空间,在城市雨水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滞洪区一般位于城市开发边界之外,在流域洪涝治理规划中划定。评估方法可结合现状调研、影像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公共绿地率是指城市公共绿化用地面积(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占总面积的比例,以检验城市发展区(城市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市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内公共绿地的落实程度和建设水平,鼓励绿地建设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达到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设立大类(G),包括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建成区中的城市绿化除了上述3类外,还包括其它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本评估标准中公共绿地率的计算包括公园绿地(G1)和防护绿地(G2),不包括其它绿地。一般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公共绿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空间,同时与广场用地作为开放空间,主要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结合城市雨水管理,公共绿地除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之外,还可作为应对超标降雨时的雨洪设施建设的主要载体;至于附属绿地,通常位于地块之内,可作为地块低影响开发设施的主要载体,是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实现的重要条件。公共绿47地在雨水管理中所对应的空间范围主要为城市建成区或所在的流域,地块内附属绿地所对应的空间则主要为地块本身范围。对于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中的绿地建设的评估应首先考虑绿地的生态功能和公共属性,其次结合海绵城市理念可考虑绿地作为绿色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因此选择公共绿地率作为指标进行评估,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而不包含其它用地及其附属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绿地系统(绿线)等相关规划对评价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规模和位置会进行明确。现状公共绿地率为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的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公共绿地率目标为公共绿地面积占评价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公共绿地率目标值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绿地系统(绿线)等相关规划进行确定。水面率评估主要为了检验评价范围内水域建设的落实程度。参照《浙江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相关规定,现状水域包括河道、湖泊和水库等陆地水域,现状水面率为现状水域面积占评价范围面积的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河网水系规划(蓝线)等相关规划对评价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的位置和规模进行明确,水面率目标为规划确定的水域面积占评价范围面积的比例。若评价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则应根据各个流域内对应的面积进行加权计算流域水面率控制指标。流域水面率控制指标应参照该流域的防洪及内涝治理等相关规划内容。滞洪区达标率的主要评价标准为现状滞洪区蓄滞空间是否到达流域防洪治涝规划中确定的滞洪区蓄滞空间要求。主要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城市非建设区。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涝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洪的场所。滞洪区一般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多为农田、草地等。滞洪区调蓄能力计算时,应首先应明确流域防洪治涝规划确定的设防标准条件下的洪水位(或涝水位);其次,划定竖向低于该水位以下的分布区域,再对下垫面构成进行分析,扣除村庄等建设区48域;最后计算洪水位(或涝水位)发生时可以达到的调蓄容积。为应对超标降雨带来的洪涝灾害,海绵城市建设中应鼓励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城市建设用地在满足公共活动空间功能的前提下,建设成为具有调蓄功能的雨洪基础设施。据统计,浙江省年均降水量为1600mm左右,而具有类似气候条件的日本(1800mm)作为提倡多功能调蓄设施的代表国家,其建设经验对浙江省雨洪基础设施的建设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日本埼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等地方的城市雨洪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用实例中,日常功能主要为公园、运动场所、停车场、游戏广场等,其贮存池面积为0.9ha-31.6ha。国内在多功能调蓄设施的建设上相对较少,为鼓励雨洪多功能设施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宜大于1ha,调蓄标准可参考宁波市相关规划编制中的指标,每公顷调蓄能力应达到1000m3以上。5.3区域指标5.3.1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应包含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宜由完整的排水分区组成。海绵城市建成区域作为各地考核的主要对象,首先应进行内涵界定。实际评估过程中,一般先根据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的分布情况,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区域化边界;区域化范围原则上属于同一汇水流域,或者包含若干完整的汇水分区;可考虑纳入与海绵城市建设区相邻的成片的绿地、农田,以及经过改造提升完善的公园绿地等;人工开挖的河道、湖泊等水体亦可可纳入区域化范围。城市建成区面积一般可依据统计年鉴,具体范围可通过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地理国情普查数据获取。排水分区一般结合城市发展区边界及实际的雨水汇流情况综合划分,并充分考虑到外部区域汇水对中心城区内水安全等方面的影响。排水分区划分的外围大边界有2种选择,包括城市建成区、中心城区,对2种方式的相关论证如下:49(1)排水分区以城市建成区为边界时,与《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要求相匹配,即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分区进行评价。但城市建成区面积每年都在变化(地级市、县级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在《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每年有统计数据公布),需每年对排水分区进行调整,确定下一年度规划指标,不利于海绵城市实施方案编制,难以对分区提出合理的规划管控指标要求和建设指引。(2)排水分区以中心城区为边界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匹配,与相关专项规划更容易衔接,但海绵城市建设考核与评估主要以建成区以对象,而中心城区内存在非建设用地,考核与评估时需要予以扣除。因此,排水分区建议以中心城区为边界进行划分,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范围相匹配。(3)中心城区与排水分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中心城区是规划层面,而排水分区是雨水汇流区域的概念。中心城区包含城市建成区、未开发建设区和非建设用地。排水分区指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中心城区外的雨水可能会汇流至建成区内,中心城区内的雨水也可能会汇流至中心城区外。当划定排水分区时,主要涉及两种情形:(A)情形1:排水分区严格按中心城区范围划分。按照此方法,排水分区总面积即为中心城区面积,指标和面积计算较为方便,面积更容易闭合,但排水分区并不能反映实际雨水汇水情况,对评估可能存在偏差,例如山体对水安全影响等。(B)情形2:排水分区按实际的雨水汇水范围划分。按照此方法,评估时,水安全等评估时应考虑中心城区外区域汇水的影响。而对雨水汇流至中心城区外的情况,宜将该部分区域作为单独排水分区处理。比较分析情形1和情形2,情形2更能反映排水分区雨水汇流情况,且发生几率不高,对统计分析工作量增加不多,因此评估时排水分区按实际的雨水汇水范围划分的处理方式更为合理。505.3.2进行折算的原因是考虑了建设难度的实际情况。假设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控制率为Ps%,建成区域在评估年份末的区域控制率P%;若P%≥Ps%,则认为评估达标;但往往由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近期项目数量不足、面积偏小,会出现P%<Ps%的情况,若评估不合格,则挫伤各地建设海绵城市的积极性,若评估合格,但控制率又不能达标,影响海绵城市的建设成效;因此综合考虑,按照Ps%-P%>15%时,视为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工作未达标;但控制率距离目标值还差15%(绝对值)以内的,容许达标面积折算。折算系数按控制率达标比例确定,例如目标75%情况下的不同控制率折算系数如下表:表5-7不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折算参考值实际控制率75%74%73%72%71%70%69%68%折算系数1.000.990.970.960.940.930.920.91实际控制率67%66%65%64%63%62%61%60%折算系数0.890.880.870.850.840.830.810.80设置15%的容许范围,是考虑到部分海绵城市项目由于建设条件限制,或者设计施工不到位,未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是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付出的努力应予以肯定,同时鼓励其中远期继续推进建设,因此需设置15%的下浮空间;但另一方面,下浮空间也不宜太大,否则一般区域即使未按海绵城市理念建设时,其控制率本底也有30%~40%,因此其近期考核可能会通过无限度地扩大区域化面积,进行折算后达到目标要求,这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初衷。以某区为例:该区块为老城区,其2020年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面积目标为4.7km2、控制率达到75%以上;但其建设项目约0.8km2、控制率77%,其他区域面积5km2、控制率63%,经加权平均,5.8km2的区域整体控制率只达到65%;由于绝对差距在15%以内,因此通过折算,该区满足75%控制率的面积为5.8×65%÷75%=5km2,满足4.7km251的考核要求。而设置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5%时容许达标面积折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从水污染控制的角度。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的之一是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因此可以从水污染控制角度进行分析,保证现状条件下有一定的雨水净化能力才允许面积折算。雨水径流污染主要来自于初期雨水,国外的学者在研究雨水径流污染初期效应时采用20/80或30/70法则,即认为一场降雨中前20%的径流包含了80%的污染负荷,或降雨的前30%径流包含了整场降雨大约70%的污染负荷。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75%计算,浙江省各市设计降雨量在20mm左右,则控制5-6mm的径流深(对应降雨量在7mm~12mm左右)就可以控制70%-80%的径流污染。而设计降雨为5-6mm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小于50%,因此从学者研究角度,可将50%作为可折算的控制点下限。《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当调蓄设施用于源头径流污染控制时,单位面积调蓄深度可取4mm~8mm。《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初期雨水弃流量应按下垫面实测收集雨水的污染物浓度确定。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径流厚度可采用2mm~3mm,地面弃流可采用3mm~5mm。若取设计降雨为8mm时,浙江省各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均小于50%,因此从规范要求角度,可将50%作为可折算的控制点下限。(2)从水环境容量角度。以嘉兴为例,在《嘉兴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分析指出,嘉兴市中心城区COD入河量最大的污染源为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占比为52.7%。嘉兴市区要达到“十三五”水环境目标(嘉兴市域内全面削除劣Ⅴ类水体,在上游来水达标的基础上,市控以上断面III类水成为主体,河流Ⅰ~Ⅲ类水质市控断面比例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COD的削减率需要在70%以上。通过嘉兴市“十二五”水专项课题研究组和海绵城市试点的监测单位对嘉兴市区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筑密度、不同交52通流量的区块的径流雨水污染物本底浓度进行监测,分析得到嘉兴市面源污染控制率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通过分析可知,市政道路和老旧小区污染物累积情况较为相似,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5%对应全年50%的SS削减率和80%的COD削减率;新建小区和公共建筑污染物累积情况较为相似,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0%对应全年75%的SS削减率和85%的COD削减率。因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控制55%以上时COD削减率80%以上,即可满足“十三五”水环境目标。若SS的削减率目标按新建项目不小于70%、改扩建项目不小于40%,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控制在55%以上。因此从水环境容量角度,可将55%作为可折算的控制点下限。50%60%70%80%90%100%50%60%70%80%90%10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物控制比例市政道路SS市政道路COD5350%60%70%80%90%100%50%70%9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物控制比例老旧小区SS老旧小区COD70%80%90%100%50%70%9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物控制比例新建小区SS新建小区COD54图5-1嘉兴市不同下垫面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面源污染控制关系图(3)从水量控制角度。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考虑城市本底径流情况,水量控制指标应与城市原有径流情况相匹配,因此可以从海绵城市建设前城市对雨水水量控制控制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浙江省各市2012年—2015年产水系数情况进行分析,浙江省各市海绵城市建设前产水系数为0.45~0.67,如表5-8所示,对应降雨折损率为0.33~0.55,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约为33%~55%。浙江省统一标准时,可将55%作为可折算的控制点下限。表5-8浙江省各市产水系数值各市产水系数均值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杭州市0.680.590.560.660.62宁波市0.650.560.540.660.60温州市0.64—0.630.690.65嘉兴市0.560.410.370.530.47湖州市0.620.49——0.56绍兴市0.640.560.530.640.59金华市0.640.620.530.660.6170%80%90%100%50%70%9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物控制比例公共建筑SS公共建筑COD55各市产水系数均值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衢州市0.730.650.55—0.64舟山市—0.445——0.45台州市0.60.630.60.650.62丽水市0.680.670.620.70.67注:数据来源于各市水资源公报。综上所述,建议浙江省统一标准将55%作为排水分区指标可折算的控制点下限,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5%时可进行面积折算。若排水分区目标值小于55%,则认为指标值较低也比较容易达到,该排水分区不能参与面积折算,此时应以实际完成项目进行计算。5.3.3海绵城市建成区域中有可能既包含了部分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也包括未进行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地块、道路、水系、田地等用地。绿地、农田、水系划入多大范围常常存在争议,海绵城市建设区相邻的成片绿地、农田、水系可考虑合并纳入,但占比不宜过大,基本的限制条件如下:(1)实施低影响开发建设的项目面积之和,占区域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宜过低。由于单个项目红线面积可能较小,且一般在近期比较分散,很难直接形成成片区域;但按照汇水分区划分,可以带动周边区域共同提升。(2)绿地包括城市内部的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公共绿地等,在符合同一汇水流域原则的情况下,应纳入区域化范围,以鼓励城市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建设绿色城市、宜居城市。(3)区域内空地及农田在区域化总面积中的占比不宜过高。城市新城或者新区内的空地、农田一般为城市建设规划的预留用地,二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本底值较高,但并未体现海绵城市建设措施的效果,不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代表性。(4)区域内水域面积比例不宜过高。因为水域不属城市建设56用地,但作为城市建设区周边紧密相连的有机体,将其与城市建设区割裂开来会造成区域的不完整;但水域面积比例太高也会淡化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常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海绵城市应主要体现在源头控制,雨水流入管道后即为海绵城市控制末端,水体的净化处理不应视为雨水径流控制;另一种观点将水体视为雨水径流的末端处理单元,具有总控汇水范围内雨水径流的功能,因此水体净化处理应视为雨水径流控制。将水体净化处理不纳入雨水径流控制指标的方法是狭义上的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计算方法,将海绵城市等同于低影响开发设计,雨水以径流形式汇入管道即认为是海绵城市的系统终点;建议按广义海绵城市观点,将水体净化处理纳入径流控制,但要注意对范围加以限制。具体而言,天然的湖泊等属于自然生态保护的范畴,因此不宜纳入到考核区域化面积中,否则会诱导考核时划入大片的天然湖泊水体,从而逃避在城市建设区域内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硬性任务;人工开挖的小型河道、小型湖泊等水体也可纳入区域化范围,以鼓励城市保证水面率,起到调蓄内涝、调节气候、保护生态、景观的多重作用,但不应包括大型人工水系(例如杭州的京杭大运河、西湖等),以免借机逃避海绵城市建设任务。海绵城市建成区可包含具有滞蓄、净化功能的河道以及具有主动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等大型水体。属性为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可根据排水分区完整性需要暂时划入排水分区,但不能计入建设用地面积。若水域采取了水体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可结合其服务范围,作为整体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属性为建设用地的水域,根据其服务范围,作为整体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或单独按下表进行指标计算。城市水域多数不属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有部分水域是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例如湿地内水域、小型河道水系等。划定排水分区时,很难将水域单独分开,水域的面积与指标计算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属性为建设用地的水域,若采取了水体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可结合其57服务范围,作为整体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若未采取水体生态净化工程措施,这部分水域作为独立体,可参考《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标准》研究成果,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如下表所示。表5-9杭州市不同水体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参考值水体河道湖泊湿地植被情况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植被丰茂植被稀少无岛屿95%90%97%92%98%93%有岛屿97%92%98%93%99%94%属性为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可根据排水分区完整性需要暂时划入排水分区。若水域采取了水体生态净化工程措施,这部分水域具有水体净化功能,可结合其服务范围,作为整体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但不能计为建设用地面积。若未采取水体生态净化工程措施,这部分水域作为独立体不能参与指标计算,也不能计为建设用地面积。海绵城市~新建水体(如人工湿地、雨水塘等),可结合其服务范围,作为整体参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计算。当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评估范围内天然水体比例超过10%时,对超出部分按照下表的方法进行折减后纳入评估面积。表5-10过高天然水体比例下超出面积折减表天然水体比例0~10%10%~20%20%~30%30%~40%40%以上折减系数不折减0.80.50.3不纳入当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评估范围内非建设用地比例超过15%时,对超出部分按照下表的方法进行折减后纳入评估面积。表5-11过高非建设用地比例下超出面积折减表天然水体比例0~15%15%~30%30%~50%40%以上折减系数不折减0.70.3不纳入58附录B径流控制模型参数参考B.0.1“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中,“渗”字当头,可见渗透型设施在海绵城市中的关键作用。人类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硬化下垫面切断了自然界水循环补给的关键环节,渗透设施则补偿了这一方面的不足,从而力争使自然生态恢复到新的平衡状态。渗透特性通常取决于下垫面的特征,一般可借助研究区域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分析获取渗透参数,由于渗透型LID设施一般建设在土地表层,并且多属于地下或者半地下设施,需要开挖施工,必然会除去部分或者全部表层原土,因此其渗透会穿透剩余的部分表层原土后,进入下一土层,表层原土在城市建设区域多为杂填土(一般开发前为人类活动过的建设区多为此类情况)、素填土(一般开发前为原始自然土多为此类情况),所以渗透特征一般最主要取决于表层土下的紧邻土层,该层种类可能是易渗透的卵石、砂土,也可能是难渗透的黏土、淤泥土等。因此在确定渗透参数时,需详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产流入渗模型方面包括霍顿公式、格林-安普特公式以及SCSCN(CurveNumber)法等多种模式,目前国内规划设计实践中因参数经验积累等因素采用霍顿公式的案例较多,该公式考虑了入渗量随时间的衰减变化趋势,认为土壤入渗能力从某个初始入渗率(最大入渗率)以指数模式衰减至一定的稳定入渗率(最小/稳定入渗率),由此得到了入渗能力随时间呈指数变化的经验公式:0cc()eKtffff(B-1)其中,f为入渗能力(mm/h);t为时间(d);0f,cf分别为初始和稳定入渗率(mm/h);K为入渗衰减指数(衰减常数d-1)。59这些参数中,稳定入渗率最为关键,经验参数取值可采用:砂土类11mm/h,壤土类3mm/h,粘土类0.5mm/h,具体不同土壤的参数可参考SWMM帮助手册的形成附录B。此外,若表层土层较厚(如5m~6m),一般LID受纳的雨水可能不会渗透进入到更下层的土壤,此时可直接按表层壤土取稳定入渗率值,即3mm/h。(出处:Rawls,W.J.etal.,(1983).J.Hyd.Engr.,109:1316.)B.0.2对各类设施详细参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宜规定过细,避免产生限制使用某一软件的嫌疑;同时具体的土质分布需要评估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一般通过建设部门的地勘资料可以获得,因此不做详细规定,避免挂一漏万。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碳中和
已认证
内容提供者

碳中和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微信客服
  • 管理员微信
QQ客服
  • QQ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