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构是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
规范开放交易信息申报界面、组织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开展
交易出清、启动市场干预和市场中止等程序;
(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建立并公布市场注册管理制
度,明确市场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办理流程和时限;是否规
范提供市场注册业务、动态管理市场注册信息、按规定公布
注册信息和报备注册情况;是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等要求管
理电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三)电力调度机构是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电力调
度规程要求,规范开展负荷预测、检修管理、备用安排等调
度业务,及时高效开展安全校核,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
实施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不满足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
业务合规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现
货市场运营监控情况实施以下监管。
(一)电力现货市场监控功能应当具备对市场结构、市
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等监控的功能。市场结构监控主要用于评
估市场竞争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给、市场需求、市场
集中度、关键供应商和边际机组等。市场行为监控主要用于
识别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成本
与报价行为、执行市场出清结果行为等。市场运营绩效监控
主要用于评估市场规则有效性和记录市场运营机构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