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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类别、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许可量控制
因子等内容审核。加强工作调度,实施月调度、双月总结工作机制,
适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调研,推动“双百”工作取
得实效。在保证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并帮扶指导有
条件的地区在两年内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第三年进
行质量审核“回头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跟踪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
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管理类别降级问题、排放口遗漏问题、适用
标准及限值正确与否问题、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一
致性问题等,并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切实做好
问题整改。
(二)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关机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
规程,明确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管理流程
和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规范排污
许可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
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审核工作,在排污
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和重新申请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
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前往现场开展审核,现场审核比例不应
少于全部审批数量的一半。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机制,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
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等情形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源头把控提高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组建省级和市级排污许可专家团队并动态更
新,发挥专家质量把关技术保障作用。
(三)深化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健全国家、省、市三级质控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