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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荷类”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按照现行零售市场分时
段交易规则参与月度、旬交易,双方共同确定各时段交易电量及
交易价格并约定偏差责任。亦可按照“固定价格+红利分享”的方
式约定零售结算方案。其中,零售用户可分享红利=(虚拟电厂运
营商中长期市场结算均价-现货市场结算均价)×零售用户红利分
享 系 数( 0≦红利分享系数≦1)。 由于零售用户电费结算早于红利计
算,零售用户红利分享结果次月向零售用户传导。待虚拟电厂运
行逐步成熟后,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可参与日前和日内 96 点零售
市场分时段交易,将分时价格信号在日前或日内及时传导至终端
零售电力用户。
(五)市场运营初期,“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批发市场用户
的结算细则参与成本补偿类费用、市场平衡类费用计算和分摊,
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与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缺额/超额申报回收费用、
用户侧中长期曲线偏差回收费用的回收、分摊,暂不参与其他市
场调节类费用的回收、分摊,不参与独立储能和用户可控负荷电
力调峰交易费用的分摊。后期视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规则完善。
(六)“负荷类”虚拟电厂采用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七)“负荷类”虚拟电厂按照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参与各类辅
助服务的共享与分摊。
二、“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运营模式
按照“一体化”虚拟电厂建设要求,“一体化”虚拟电厂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