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
和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解决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历史欠账多、安全隐患
大、景观形象差、资金来源单一等突出问题。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
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
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准确
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状况,
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通过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资源开
发等方式,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
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
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
展矿山生态修复。
第二章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
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组织对辖区内历史
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九条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