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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监测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
见后转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对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和减排量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
专家评审的项目审定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应在部门网站上公
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将录入
到项目业主在本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开设的账户中。
第八条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
信息平台查询。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信息可在本市碳排放
权交易机构网站查询。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天津
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九条 纳入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量,
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中提交线上申请,并同时向市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消申请表;
(二)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函;
(三)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纳入企业使用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量,应
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抵消申请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相关
规定办理抵消。
第十条 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