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
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
发〔2013〕112 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发改气候〔2012〕1668 号),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
交易体系,规范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
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用于抵消时,
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 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使用条件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
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 10%。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和登记。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
减排量均应产生于 2013 年1月1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