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
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
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