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
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
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领
域的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相关绿色建筑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等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绿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
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优惠政策)
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