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西部省份发展,在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中政府预留的外购电指
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包括市内公用
燃煤电厂的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
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和政府调节电量省间
外购电交易,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
期外购电交易、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
等。其中,省间发电权交易(含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
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
可以通过委托(简称“委托外购电交易”)或授权(简称“授权外
购电交易”)方式开展。“委托外购电交易”,指电厂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数电量、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委托市电力
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
平台来开展交易。“授权外购电交易”,指电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其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交易的,未完成交易的
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由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其开展交易。
第四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实施和
管理工作,华东能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