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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
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
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
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
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查验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
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及电池
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
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月31 日前
通过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
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 20 日前在线填报上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