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方式,规范经备
案的减排量的使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发改气候〔2012〕1668 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
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76 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
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
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
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以下简称“省碳交办”),作为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
主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
理。
省林业厅负责经省碳交办备案的我省林业碳汇减排量
(以下简称 FFCER)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
管理,对申请备案的 FFCER 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碳交办
核定。
省经济信息中心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
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备案的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