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
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坚持科学严谨、
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打造符合省情、具有社会公信力
的林业碳汇产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构建健康发展、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的
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是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
监督管理,负责江西省林业碳汇方法学的审核和江西省林业碳
汇项目碳汇量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宣
传引导,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林业碳汇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在江西省
行政区域内,在确定了基准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
的,对造林/营林及其林木(分)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
测而开展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造林/营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