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
目性、随意性。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
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两高”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布局和管理有关规定。对工艺、技
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禁止投资新建、扩建,发
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
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技改后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
(四)严格落实选址要求。“两高”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有色金
属冶炼、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原药制造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且经规划环
评的产业园区,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涉及江河湖库的建设项目,应充
分考虑岸线保护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两高”
项目与江河湖库的距离并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项目选址下游涉及饮用水水
源保护、湿地保护、农田灌溉、水生生物保护等水功能区的,在确保项目达标排
放的基础上,还应采取必要的减缓措施,确保受其直接影响的水功能区达到相应
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