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注意到按照第 1/CP.17 号决定第 4段,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
作已经完成;
7. 决定设立《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有关安排比照适用选举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问题特设工作组主席团成员的相同安排
;
8. 又决定《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应为本协议的生效以及作为《巴黎协议》缔约
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
9. 还决定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所产生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10. 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定期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
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11. 决定《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应从 2016 年起结合《公约》附属机构届会举行
其届会,还应拟订决定草案,作为通过《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议》缔
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二. 国家自主贡献
12. 欢迎缔约方根据第 1/CP.19 号决定第 2(b)段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3. 重申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
(2016 年11 月)之前,向秘书处通报用以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的国家自主
贡献,通报方式应有利于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
14. 请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5. 重申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
需要此种支持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
16. 注意到 FCCC/CP/2015/7 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截至 2015 年10 月1日通报的国家
自主贡献总合效果的综合报告;
17. 关切地指出,估计 2025 年和 2030 年由国家自主贡献而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
总量达不到最低成本 2℃设想情景范围,而是在 2030年会达到预计的 550亿吨水平,
又指出,需要做出的减排努力应远远大于与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才能将
排放量减至 400 亿吨,才能将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温度升幅维持在 2℃
以下,或减至下面第 21 段提到的特别报告所指出的水平,使温度升幅限定在比工
业化前水平高 1.5℃;
18. 在这方面,还注意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表示的适应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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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 2/CP.18 号决定第 2段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