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
2021 年 12 月底前,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
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
方式形成购电价格;2022 年 1 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
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
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五)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
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
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
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
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其他地方
按照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暂未开展上下调预挂牌交易的按当地最近一
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
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
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
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
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
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
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
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 3 日通过营
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
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地区,暂按电网企业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六)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
少提前 1 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
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
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 15
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
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
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电力交易机构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 2 日内告知电网
企业。
三、加强相关政策协同
(一)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
保障,保持价格稳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
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在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
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规定
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