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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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充分用好
优质风能资源,提升风电场发电能力,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
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风电场风电机
组进行“以大代小”,对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
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
改造。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
电场全部设施,并对场址进行生态修复。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所
有风电场。鼓励并网运行超过 15 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
役。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
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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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管理工作,
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风电场改
造升级和退役的监管。各级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
配套电力送出工程改扩建工作。各开发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
升级和退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自主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风电场改造
升级和退役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申报的风电场
运行情况及安全状况,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管控
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
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方案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年度
拟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具体规模计划,保证工作整体有序、
段实施。方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鼓励采用先进高效的风电机组对风电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
风能资源和土地利用率。
第六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简化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审
批流程。原则上对纳入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且具备改
造升级和退役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并明确全容量并网时间。
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变更开发主体。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负责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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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容改造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第七条 风电场退役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制实施。风
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开发企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构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
管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不愿意进行改
造升级的风电场,开发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有关要求修复生态
环境。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及时注销退
役风电场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电网接入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的规划及
备案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相关的电网规
划工作,将相关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规划,做好网源协调。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系统接入,确保送出
线路改扩建工程同步投产,满足项目并网需求。对电网企业建设
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开发企业投
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
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开发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接
入,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等容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接入系统方
案复核,增容改造项目实施前要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第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后的并网接入,
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附件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充分用好优质风能资源,提升风电场发电能力,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以大代小”,对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对场址进行生态修复。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所有风电场。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役。第三条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开展。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退役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监管。各级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配套电力送出工程改扩建工作。各开发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开发企业自主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申报的风电场运行情况及安全状况,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方案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年度拟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具体规模计划,保证工作整体有序、阶段实施。方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鼓励采用先进高效的风电机组对风电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风能资源和土地利用率。第六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简化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对纳入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且具备改造升级和退役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并明确全容量并网时间。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变更开发主体。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负责风电场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增容改造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第七条风电场退役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制实施。风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开发企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不愿意进行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开发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有关要求修复生态环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及时注销退役风电场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三章电网接入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的规划及备案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相关的电网规划工作,将相关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规划,做好网源协调。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系统接入,确保送出线路改扩建工程同步投产,满足项目并网需求。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开发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等容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接入系统方案复核,增容改造项目实施前要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第十条电网企业负责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后的并网接入,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加强并网安全管理,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项目,在保障性并网规模内,优先将新增并网容量纳入本省(区、市)保障性并网规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第十一条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开发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开发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第四章有关保障第十二条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的,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小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十三条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做好生态环境修复。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应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的改造升级项目,无需重新办理水保手续,但实施过程中应按原批复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运营期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改造前项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改造升级项目,按照《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风电场改造升级期间须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清单变更,每年补贴电量为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实际发电量未达到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5%的,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运营期满20年或累计发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第十五条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上网电价补贴电量部分按原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余电量部分按项目重新备案当年电价政策执行。第十六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的信息监测,并做好与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和国家补贴资金管理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工作的衔接。各开发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及时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的变更申请、建设、投产和运行发电等项目信息的填报工作。第五章循环利用和处置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第十七条开发企业依法做好风电机组叶片、发电机、主轴承、齿轮箱、塔架,升压站电气设备和场内电缆等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标准制定部门推动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拆除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和处置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引导产业发展,规范废旧物资利用和处置。第十九条鼓励设备制造企业做好风电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鼓励开发企业、设备厂商、科研机构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培育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资料来源:http://www.nea.gov.cn/2021-12/13/c_1310369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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