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
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
规定,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
有的营利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当地供电局提
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各县(市、区)供电局按月集中向
各县(市、区)发改局备案,各县(市、区)发改局按季度向韶
关市发改局报送备案情况。非自然人产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
目,应按程序取得备案许可后,再按要求向供电部门申请登记报
装。
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以下简称“韶关供电局”)负责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装登记,并告知客户项目备案情况。
第六条 根据有关政策,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
伏项目,按照非自然人产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产权和非自然人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
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人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
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