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应严格依照国家和陕西省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应遵循完整性、
准确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碳排放核查、检测、咨询等技术
服务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
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客观、真实、规范。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
职责做好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碳排
放核查、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机构所开展的碳排放数据监测和核
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
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
体排放单位。
第二章 数据监测
第六条【数据监测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行
或委托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并对数据
质量实施全流程管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