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七)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有效实施。
第十条【数据自行监测】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监测活动时,应
确保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记录频次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碳排放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以及主要生产数据月度报表制度。台账应记录原始数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
间以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各类台账记录应由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
字确认。重点排放单位须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按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台
账和原始记录,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对采样、制样和化验以及其他重要的
数据监测环节可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保存原始记录备查。相关支撑材料应至少保存六
年,确保碳排放相关数据可被追溯。
第十一条【数据委托监测】重点排放单位委托开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监测活动时,
应确保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室通过 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认可项包括委托检测项目,
检测报告应盖有CMA 或CNAS 标识章。且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
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应载明
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测试标准、收到样品重量、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
态等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保留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采样
记录、制样记录、送检记录、样品邮寄单据、检测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支撑
材料应至少保存六年。采样人员对样品代表性负责、制样人员对样品符合性负责、送样人
员对样品时效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数据自行监测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
采样、制样、检测、记录和报告等试验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积极改进自有实验室管理,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
求》(GB/T 27025)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等资源要求的规定。
(一)人员: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实验室活动。实验
室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
识、技能和经验要求等;
(二)设施和环境条件: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
不利影响。实验室应将从事实验室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当有关
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检测
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三)设备:实验室应配备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
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用于测量的设备
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结果;
(四)计量溯源性: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
考对象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三章 排放量核算
第十三条【活动数据获取】活动数据的获取应根据能源或原材料实际消耗的测量值来
确定,并符合选定的核算方法的要求。数据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核算年度
获取的优先序不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