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
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配额分配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
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
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
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原则上按年度制定。
配额分配方案应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列入重点排放
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规模标准、覆盖行业范围、年度配额总
量、配额分配方法、核定配额中有偿发放的比例、发放规则、
政府预留配额、减排量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配额组成】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
府预留配额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
配额总量的 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市生态环境局对当年度
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八条【配额核定方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
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质量情况,对正式投产时间满 24 个月的
重点排放单位(含改、扩建的重点排放单位)采用行业基准
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
计算公式如下:
(一)行业基准线法:
核定配额=当年产量×行业基准值×调节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