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并对借款人主体、林业碳汇预期收
益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根据审批权限给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是重庆市林业碳汇
的登记平台,贷款人须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开立相关账户并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签订及抵(质)押登
记。
(一)借贷双方签订抵(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抵(质)押融资的林业碳汇
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安排、贷款用途、期限、抵(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明
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清偿债务。
(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应通过重庆市林业碳汇抵(质)押登记机
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向社会公
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作为抵(质)押标的向贷款人申请融资,
与贷款人签订相关融资借贷合同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及
时向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相应标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后,向借款人发
放融资款项。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合同自
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根据各自客户融资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定期了解
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收支和资信等情况的变化,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包括市值、价格
趋势、变现能力等),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
管理、贷款分类和不良贷款管理等常规性贷后工作严格遵照相关制度执行,并应实时监控
借款人“碳惠通”平台中的碳账户变动情况及融资后的资金用途、林业碳汇林的经营管
理、林业碳汇交易政策等情况,了解影响林业碳汇价值的市场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林业
碳汇公允价值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如果借款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
故或事件,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以及国家、地
方环境污染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其他因素影响林
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的有效性及价值时,贷款人可以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
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获取借款人相关违
约违规、国家或地方环境污染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情况,
可以立即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足额有效担保,或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并采取相关保全措
施。
第二十一条™™抵(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应及时按抵(质)押登记机
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到期足额清偿债务,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注销等其他变
更手续。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进行林业碳汇收
益权的相关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贷款人、借款人自行卖出或以林业
碳汇预收益权抵债等方式处置的,由其根据协商结果自行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挂
靠重庆联交所集团)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转让林业碳汇或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采取协
议转让、单项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