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2170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
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
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
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
2020426 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
2022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
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
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补助地方资金,支出列 2022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
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列政府预算支出
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
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
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应优先足额拨付至 2021 年底。电网
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
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
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
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 2022 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 50kW 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
布式项目至 2022 年底
(三)优先足额拨付 2019 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
目以及 2020 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
的新增项目至 2021 底;
(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
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
障拨付项目至 2021 底应付补贴资金的 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 2021
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
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
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费结算中抵扣
抵扣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电网企业应加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按规定享受贴。同
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合司关于印发<林生
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监督指导>的通知》(国能
新能〔2016623 )要求加补贴资金拨付
掺煤情况的发生。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补贴资金的
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中发现的,对于涉嫌补及
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
拨付,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理。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1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
知》(财建〔2020199 )、《财政部1态环境关于
减环境违法等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
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 号)要求,相关生态环
部门申请生物质发电企业环境违法等行为处罚情况,相应
核减贴资金等。
五、为保障资金使,电网企业应
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要时可
请独立第三方,同做好绩效。电网企业应在 630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170号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应优先足额拨付至2021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二、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要求,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生物质发电企业环境违法等行为处罚情况,相应核减补贴资金等。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绩效自评。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将2021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不发地方)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财政部2022年6月7日资料来源:http://www.mof.gov.cn/zyyjsgkpt/zyddfzyzf/zfxjjzyzf/kzsnydjfjsr/202206/t20220624_3821464.htm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碳中和
已认证
内容提供者

碳中和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微信客服
  • 管理员微信
QQ客服
  • QQ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