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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
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期限为 2021—2025 年。
(四)工作目标。2021 年,启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22
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地区布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到 2023 年,试点工作
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
上实现重要突破,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探索上取得积极进展。到
2025 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完善全
国要素市场制度作出重要示范。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五)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
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
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
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
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支
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
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六)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
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
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
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
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
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
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
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探索地上地下空间
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
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
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
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
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
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九)推进合理有序用海。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
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
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
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三、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
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
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
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