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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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膜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膜产业
集群、集聚发展,推动膜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膜产业资源开发、涉膜企业和行业集聚及膜行业相关
产业链汇聚,对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建设鼓励政府、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联动,促进产、学、
研联合。
第五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考核,并负责对膜产业示
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膜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膜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
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涉膜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
环境。园区内非涉膜膜企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20%.
(三)膜产业发展规(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具有丰富的膜技术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
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涉膜企业园区内涉膜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60%以
上。园区内涉膜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涉膜企业所生
产的膜产品和所提供的咨询等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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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
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提出申报申请,并提
交《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由中国膜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进行评
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和微信
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20 天。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膜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
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中国膜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园区每年须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
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 3 种。
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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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膜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膜工业协会将撤销其“膜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膜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膜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膜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膜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膜产业资源开发、涉膜企业和行业集聚及膜行业相关产业链汇聚,对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园区建设鼓励政府、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联动,促进产、学、研联合。第五条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考核,并负责对膜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六条申报膜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膜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涉膜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涉膜膜企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膜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具有丰富的膜技术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涉膜企业,园区内涉膜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涉膜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涉膜企业所生产的膜产品和所提供的咨询等服务内容健康。(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由中国膜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第八条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第九条对评审合格的,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第十条公示结束后,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膜产业示范园区。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园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第十二条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中国膜工业协会备案。第十三条园区每年须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第十四条中国膜工业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五条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五)园区内膜企业发展情况;(六)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第十六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膜工业协会将撤销其“膜产业示范园区”称号:(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宣传虚假膜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强膜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膜产业示范基地有助于作为以综合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膜企业先行者、示范者和引领者,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第三条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中国膜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第四条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基地的评审工作。第五条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膜与膜材料、膜装备、膜工程、膜技术应用研究及膜关键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产业化项目等。第六条示范基地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并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第七条支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创建膜产业示范基地。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价标准给予适当放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单位产业规模、企业产能产值、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三)产品及生产技术先进性。主要衡量产品性能、生产线水平,产能规模、销售额、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产品质量及顾客滿意度、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需持有中国膜工业协会相关技术鉴定报告。(四)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五)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六)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七)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八)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九)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十)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十一)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规性、规划制定、命名规范等方面情况。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支持新兴的产业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示范基地,将参照以上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上交中国膜工业协会审核批准。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一)申报材料包括:1.示范基地申报表;2.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4.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三)申报采取电子版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提交到协会秘书处,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第十二条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公告,授予“膜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示范基地评选结果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需进行复评或重新评定。第十五条膜产业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为良以下的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良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第十七条对已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其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第十八条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提高国产化水平,中国膜工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膜行业细分领域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先进膜技术、膜产品和膜工艺,开拓我国膜行业发展新领域,创新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膜产业国产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膜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第三条示范工程以征集、遴选成员单位、专项示范企业与示范基地为主线,旨在打造我国膜行业专业性、国家级、国际化自主品牌示范推广平台,发挥我国膜企业品牌引领作用,树立新时代中国自主品牌形象,提升中国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膜技术规划设计,重点考察国产膜及装备的使用率,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先确定该工程的关键技术细分领域,再选择这些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若干个技术体系,形成适用于该工程的综合成套技术,作为该细分领域下膜技术应用示范基地。第六条示范的技术或装备未实现商业化应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或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第七条示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第八条示范工程应具有一定的应用规模,并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方案的能力。第三章工作程序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第十条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上交中国膜工业协会审核批准。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要求如下:(一)申报材料包括:1.示范工程申报表;2.示范工程建设报告;3.示范工程技术报告;4.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用户报告;5.申报工程专家鉴定意见(原件)。(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三)申报采取电子版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提交到协会秘书处,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第十一条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进行公告,授予该细分领域下“示范工程”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三条示范工程评选结果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需进行复评或重新评定。第十四条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范方案开展示范工作,并定期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报告进展情况。第十五条对在示范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考核评价、成果推广、表彰奖励以及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中国膜工业协会将给予优先支持。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第十六条如需对原有示范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中国膜工业协会批准,重新申报应用示范基地。第十七条示范工程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十八条建立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和诚信评级制度,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情况、已承担的示范工程及完成情况、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同一单位在申请其它许可事项、政策资金支持以及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一、未按示范方案实施的;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对已授牌的应用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其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第二十一条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应用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应用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资料来源: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20112/1198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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