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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膜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膜产业
集群、集聚发展,推动膜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膜产业资源开发、涉膜企业和行业集聚及膜行业相关
产业链汇聚,对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建设鼓励政府、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联动,促进产、学、
研联合。
第五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考核,并负责对膜产业示
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膜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膜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
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涉膜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
环境。园区内非涉膜膜企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20%.
(三)膜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具有丰富的膜技术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
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涉膜企业,园区内涉膜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60%以
上。园区内涉膜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涉膜企业所生
产的膜产品和所提供的咨询等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