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技
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
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家组由原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
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形成最终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
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
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
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
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
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
(参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
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审: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
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
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
领域技术工作超过 10 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
不少于7 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
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
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