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评级在 D级及以下的核查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约谈核查
机构负责人。
6.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遵循
“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核查资
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承
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
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
7.提升资产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
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
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8.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银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银行绍兴支行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碳排放抵押贷款业务进展情况,生
态环境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绍兴支行通报我市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
名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碳排放权
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
9.建立重大项目库。依托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库,加快建立市级气候
投融资项目库,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气候投融资重大项目,加强与
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优先推荐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
资项目进入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结合低(零)碳试点、共同富裕、无
废城市等示范试点,加强企业绿色低碳典型项目扶持,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
考核推进,将碳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应当落实资金保障碳报告核查、人员培训、煤样抽查检测等经费,确保监督检
查有序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学习宣贯,及时做好
辖区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问题的解答,帮扶指导发电行业重点企(事)业
单位规范诚信参与全国碳市场活动。
(三)强化执法督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点企(事)业
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应当采取“双
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
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