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附两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开展碳管
理体系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对碳管理体系评定人员、评定机构和评定项目的运作及其
监督要求。
第四条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置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对碳管理体系
评定工作进行管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项目委员会及评定人员工
作组、评定机构工作组等机构。
第二章 评定机构管理
第六条 评定机构工作组负责对评定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对评定机构进行监
管。
第七条 评定机构监管
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碳管理体系评定机制,完善评定活动的监督机制,
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坚持咨询服务与评定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同一项目同时提供评定
审核和咨询服务。
评定机构和申请组织不能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评定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三)有 5 名及以上具有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专业能力的人员;
(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程序,完善评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
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行为不予接受。
第三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十条 评定人员工作组负责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人员的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
录;
(二)熟悉了解国家政策和《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要求,具备评
定相应的专业能力;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对碳管理体系评定人员、评定机构和评定项目的运作及其监督要求。第四条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设置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进行管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项目委员会及评定人员工作组、评定机构工作组等机构。第二章评定机构管理第六条评定机构工作组负责对评定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管。第七条评定机构监管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碳管理体系评定机制,完善评定活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坚持咨询服务与评定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同一项目同时提供评定审核和咨询服务。评定机构和申请组织不能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第八条评定机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评定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三)有5名及以上具有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专业能力的人员;(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程序,完善评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要求。第九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行为不予接受。第三章评定人员管理第十条评定人员工作组负责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及管理。第十一条评定人员的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二)熟悉了解国家政策和《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要求,具备评定相应的专业能力;(三)拥有3年及以上从事企业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3年等同于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四)评定人员不得同时被2个或者2个以上评定机构聘用。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人员工作组管理要求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不予备案。第四章评定项目管理第十三条评定项目委员会负责碳管理体系评定项目的复核、公示,评定项目的信息保留与公开,评定项目的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第十四条评定复核与公示评定项目委员会对评定机构所提交的评定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所申报的评定项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评定结论是否正确。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定机构补充完善;对评定结论未能通过复核的则予以退回。通过评定复核的项目,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在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评定项目委员会通过项目复核。第十五条信息保留与公开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管理。对于不涉及申请组织与评定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按约定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各相关方的监督。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申请组织对评定结果及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申请组织申诉,并在1个月内将相应的处理结果送交申诉方,再将申诉方的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呈交评定管理平台。申诉方对评定机构所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申请组织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等规定并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任何相关方均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经评定项目委员会确认所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或举报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资料来源:https://www.cneeex.com/c/2022-05-05/492321.shtml资料来源:https://www.cneeex.com/c/2022-05-05/492318.shtml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布时间:2022-05-051.总则1.1为了推动《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的广泛运用,确保碳管理体系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1.2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系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最高咨询机构,对包括碳管理体系评定等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3本细则阐述了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2.组成及职能2.1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的企业代表、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的代表与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邀请或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并经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任。根据碳管理体系相关工作需要,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可以下设各行业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可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2.2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上海环交所邀请担任,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后由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2.3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上海环交所指派。2.4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对碳管理体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碳管理体系相关管理细则、办法、制度的制定与修改;2)碳管理体系技术方法的设置、评估与建议;3)碳管理体系业务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的制定与修订;4)国内外碳管理体系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5)其它必要事项。3.委员资格3.1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熟悉低碳领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则,具有比较丰富的低碳领域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3.2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2)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专业领域及碳管理体系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3)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4.工作程序4.1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4.2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主持会议时,授权1位副主任主持。4.3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向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5.组成人员变更5.1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无法正常履职或违反相关规定时,终止其委员资格。终止程序与委员的产生程序相同。5.2根据碳管理体系工作实际需要可更换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增补副主任或委员。更换和增补的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5.3推荐副主任、委员的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可以提议终止其推荐人员的资格,经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其资格。6.委员的权利和义务6.1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所需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6.2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客观的原则,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7.附则7.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2本细则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布时间:2022-05-051.总则1.1为了推动《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的广泛运用,确保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1.2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基于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碳管理体系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并推进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1.3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1.4本细则阐述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2.组成及职责2.1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参编单位、相关专业机构推荐并经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产生。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2.2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指派,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后由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2.3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2.4秘书处为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上海环交所。2.5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上海环交所指派。2.6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项目委员会、评定人员工作组及评定机构工作组。2.7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基于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关于碳管理体系优化建议基础上,推进碳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持续改进;2)由评定项目委员会、评定人员工作组、评定机构工作组三个专业机构代表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3)由评定人员工作组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及监督管理;4)由评定机构工作组对评定机构进行信息备案及监督管理;5)由评定项目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评定规则、准则、标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由评定项目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复核通过;6)决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2.8秘书处负责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1)执行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并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报告相关事项;2)准备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议程及会务安排;3)起草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文件;4)接收碳管理体系评定申诉的相关材料;5)接收有关碳管理体系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相关投诉和举报材料;6)在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授权下开展与碳管理体系评定相关的其他活动。3.委员资格3.1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熟悉相关评定规范文件的要求和评定程序,并具有较丰富的相关领域行业知识和一定的评定经验。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具备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3.2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低碳领域及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具有公正、诚实、忠诚、保守秘密和谨慎的职业道德和素养;3)最近3年在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的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或高级技术职称。4.工作程序4.1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4.2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授权1位副主任主持会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和义务出席会议,并实施表决。4.3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在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经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应通报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4.4碳管理体系评定项目委员会项目复核评审程序评定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将待评定的项目资料提交至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项目初审;初审通过后,秘书处在征得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遵循回避原则,从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临时复核评审工作组,对评定机构所提交的项目评定结论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进行复核评审,并最终给出结论。4.5碳管理体系评定人员工作组信息备案评定人员工作组对评定人员的相关能力证明及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备案登记。4.6碳管理体系评定机构工作组信息备案评定机构工作组对评定机构的企业主体信息、从业人员能力证明资料等进行综合管理与备案登记。在开展相关的评定工作过程中,评定机构工作组有权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5.组成人员变更5.1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若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义务或不能遵守有关规定时,终止其资格。终止资格的程序与委员的产生程序相同。5.2根据需要可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变更,也可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增补。变更和增补的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5.3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推荐单位可以提议终止其推荐人员的资格,经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后报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其资格。6.委员的权利和义务6.1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所需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6.2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遵守有关公正性、保密性等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并积极参加委员会的相关活动。7.附则7.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2本细则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资料来源:https://www.cneeex.com/c/2022-05-05/492320.shtml资料来源:https://www.cneeex.com/c/2022-05-05/492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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