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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
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
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
展,建立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电
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
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
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
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
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
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
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
内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省
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
行的影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