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3—
和协调。并网主体、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电
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二次调频、调压、直流
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
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网源协调的有关设备和参数等,规
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
稳定性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
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他并网主体的规划、设计、
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第六条 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
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并网调度
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
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主体的,并网主体应制定整改计
划并予以落实。当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时,在未获得调度机
构允许前,有关并网主体不得并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