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
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
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件和停电事
件发生时,电网企业应当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果断快速处
置;开展事后评价,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
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预警。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
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
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加强机组燃料、蓄水管控,
制定重要时期的燃料计划与预案,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对发
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
互补。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
性调节资源的性能,允许各类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增强电力
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