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见附件 2)
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
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
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
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
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
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
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
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
求,对编制 2019-2021 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
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
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