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
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现将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
组织 2020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
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 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 2022
331 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环办气候〔2021〕9 号)要求核算 2021 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
因子调整为 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
(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
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 1 所列行业视同发电
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见附件 2)
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
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
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
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
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
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
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
求,编制 2019-2021 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
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
台向社会公开
(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要求,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
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
制计划,自 2022 年 4 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 40 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
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
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
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
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
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 CMA 资质认定标志或
CNAS 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
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5
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确定并公开 2022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核查结果,将 2020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 3)
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 2022 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五)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书面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尚未完成2019-2020年度(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报送的本行政区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1年度名录)信息公开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六)强化日常监管组织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内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检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1日,2023年1月13日前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一)组织其他行业企业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二)组织开展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完成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三、保障措施(一)严格整改落实针对我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各地方应进一步核实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被通报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各地方应审慎委托其承担2021年度核查工作。对于被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方应审慎采信其碳排放相关检测报告结果。(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方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方应落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方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增强监管针对性。落实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特此通知。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3月10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资料来源: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3/t20220315_97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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