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定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教罚结合原则】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
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
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公开公正原则】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
则。
第七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足以证明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六)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