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
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
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
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
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
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
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