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274-2015,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
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应在践行习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绿色低碳技术转
化应用、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
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绩
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生态环境部科
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成果转化与区域
创新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示范园
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与办公室工作
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批准创建及其他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