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附件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
求,推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
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
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
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
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
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
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及减少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组织方
式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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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274-2015,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
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应在践行习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绿色低碳技术转
化应用、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
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
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生态环境部科
技与务司商务外国管理科学技术果转与区
创新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示范园
区建的日理工适时开领组工议与公室
会议
各省区、直辖市态环务和行政管部
责分,负区内园区准创其他设相理工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具备的区域管理(以下称园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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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及以上人民政批准成立的各工业园区。
商务、科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园区申报和创建
示范园区,应分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建设和运
行工作。示范园区的创建动实行自申报、注重过程、突出实效、
化引领的原
重点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业园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工业园区开展示范
园区创建动。
第八条 动的园区应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及其技术支撑(以下《建设
)。《建设规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
HJ/T409-2007,以下简称《指)等文件编写对照《标准》
明确园区验收考核指标以及重点支撑项目,范围应与园区管理
范围一致所有考核指标所需支撑数据,在《建设规需注
据合法源。
第九条 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园区所在
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创建申,并提园区
创建申请材料。
创建申请材三份包括:
)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
)园区《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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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推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及减少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3—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应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第五条成立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示范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与办公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批准创建及其他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创建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4—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商务、科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园区申报和创建示范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第七条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建设和运行工作。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注重过程、突出实效、强化引领的原则。重点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工业园区开展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第八条开展创建活动的园区应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其技术支撑报告(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编写。对照《标准》明确园区验收考核指标以及重点支撑项目,规划范围应与园区管理范围一致。所有考核指标所需支撑数据,在《建设规划》中需注明数据合法来源。第九条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园区创建申请材料。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请。(二)园区《建设规划》。—5—(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有效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环境国际公约,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稳定排放达标;三是承诺所有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是承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园区规划范围且合法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第十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对园区守法情况进行核实,对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规划》科学性、目标可达性以及示范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审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不属实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创建要求且具备较好创建基础和突出示范意义的园区择优发文批准其开展建设,并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附1)报送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后的建设规划由园区管委会将主要建设内容向社会颁布实施。第十一条园区建设期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3年。3年内无法完成建设任务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园区在创建期—6—间未获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开展相关活动。第十二条在创建工作中,园区如发生园区名称、管理机构、创建范围、考核指标、重点支撑项目变更等重大调整,园区管理机构应在调整发生后6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调整事项情况、调整原因以及应对方案等。未及时报告的园区将不予开展示范园区验收工作。省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调整对园区创建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应组织专家对调整内容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要求园区修编《建设规划》或停止创建。调整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报备。第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第十四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其创建活动并向领导小组报备。(一)园区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公众大量集中重复举报或负面舆情的。(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报告的。(三)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第三章验收与命名—7—第十五条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达到《标准》和规划目标的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写示范园区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验收申请。(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提纲见附2)。(三)《验收报告》数据支撑材料电子版。第十六条验收材料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园区守法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达标情况、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申请表》(附3),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第十七条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技术核查和召开验收会两阶段。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核查组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核查。技术核查内容为:(一)园区批准建设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次生的事件除外)。(二)《标准》达标情况。(三)《建设规划》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四)园区创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五)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8—(六)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七)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第十八条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园区反馈核查意见。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办公室对通过技术核查的园区组织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意见;未通过技术核查的园区不予组织召开验收会。第十九条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第二十条办公室将公示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获得命名的园区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标牌规格(附4)自行制作标牌。第二十一条未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审查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向领导小组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期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提出延期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创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如继续创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9—新申请创建。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通报示范园区建设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获得命名的示范园区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园区考核指标数据监测、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能源、产业和运输结构优化、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双碳”目标管理平台构建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生态工业发展水平,率先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引领行动。获得命名及批准建设的园区每年应对示范建设情况进行自评价并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年度工作报告》(提纲见附5),于次年6月底前经省级审核后报送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建设规划》未期满的园区,发生建设范围、主导产业结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开展《建设规划》修编工作,修编后的《建设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送领导小组备案。《建设规划》期满的园区,鼓励根据发展形势编制新一轮《建设规划》。第二十五条自获得命名之日起,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重点对园区建设指标优化提升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减污降碳绩效、持续推进示范园区建设成效、管理创新、示范引领作用等开展评价。—10—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对减污降碳显著、引领作用突出、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达到要求的提出警告,限期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办公室组织复核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整改期内不得对外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称号。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提出警告。(一)园区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公众大量集中重复举报或负面舆情的。(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报告的。(三)绩效评价未达到要求的。(四)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或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五)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出现下列(一)(二)(三)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一)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次生的事件除外),或违反环境国际公约的。(二)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11—(三)绩效评价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连续两次绩效评价未达到要求。(五)多次被提出警告整改不到位的。(六)园区管理机构变更导致无专门机构对接建设工作的。(七)园区管理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八)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第二十九条获得命名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示范园区运行阶段的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园区稳定运行,不断完善其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对同类型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三十条获得命名的示范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及内容,污染减排成效、环境质量改善状况及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信息。同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示范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示范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示范园区所在地区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低碳城市、—12—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试点示范建设活动。第三十二条加大对示范园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示范园区低碳零碳改造和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园区通过气候投融资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等开展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第三十三条加大对示范园区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示范园区围绕生态工业产业链、供应链聚集创新要素开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鼓励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在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端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方面重点向示范园区倾斜。第三十四条加大对推进示范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先进事迹、先进个人、重大成果的宣传报道力度,推介其先进经验和做法。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普基地等平台。第三十五条支持示范园区探索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鼓励示范园区积极探索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第三方治理等模式试点。第三十六条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和绿色发展。第六章其他事项—13—第三十七条办公室负责组建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专家库,为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专家库向省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专家应认真履责,严格把关,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在组织建设规划论证、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按照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回避原则组建专家组。第三十八条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第三方机构在相关技术服务中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将依法公开该机构名称和相关人员名单。第三十九条参与示范园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应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和廉政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办公室开展示范园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管理。第四十一条鼓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办法中《标准》和《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按最新版本执行。—14—附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园区:组织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15—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名称园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省级□其他□园区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园区四至范围及面积二、园区管理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政府□政府派出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负责园区生态工业工作的职能部门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16—三、规划编制情况规划起止时间规划编制单位四、园区建设内容(重点介绍园区概况、主导产业、生态工业链条、建设目标和重点项目,不超过1000字)后附:《建设规划》文本、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组名单。—17—附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报告提纲一、园区概况1、基本情况(包括园区成立时间、发展概况、地理位置、主要资源条件、管理机构情况、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历程)。2、经济状况(描述园区经济和工业发展水平,具体数据包括近三年园区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经济发展速度)。3、生态环境现状(包括园区整体的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情况、污染排放情况、环境风险情况、环境管理情况)。4、碳排放与碳汇现状(包括园区工业、人居、交通等重点领域碳排放与碳汇现状)。二、评价目的和依据1、评价目的通过收集园区经济发展、资源能源利用、生态工业链构建、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等资料,评价园区与《标准》的符合性。2、评价区域范围明确园区法定边界内的区域,附示意图说明。3、评价期限明确园区的考核时段为建设规划基准年至验收年。—18—4、评价依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三、《标准》符合性评价1、《标准》中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析。根据《建设规划》选定的必选和可选指标,对照《标准》指标值要求,逐项分析各指标的达标情况,详列考核时段内各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原始数据清单,分析重点工程项目、具体工作、措施与指标达标的逻辑关系和支撑性。2、园区整体达标情况总结(应对照标准列表逐项说明园区各指标的数值和达标情况)。四、《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总结1、说明《建设规划》编制时间、创建范围、通过规划论证时间等基本情况。2、《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分别阐述园区主导行业生态工业链构建、减污降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措施完成情况。3、《建设规划》目标完成情况。逐项分析建设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及对于《建设规划》目标(指标)作出调整的说明。4、《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落实情况。逐项阐述园区《建设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对《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调整的说明、是否有替代项目等,重点阐明项目完成对指标提升的意义。5、分析《建设规划》实施给园区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生态、—19—降碳效益。五、建设特点和经验总结总结园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措施、体制机制创新和突破、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成果和效益,重点包括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建设、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生态环保产业建设发展以及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内容,提炼生态工业建设过程中可供其他园区借鉴的经验。六、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总结园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20—附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申请表申请园区:申请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填表日期:年月日—21—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名称园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省级□其他□园区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二、园区管理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政府□政府派出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负责园区生态工业工作的职能部门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三、园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工作情况—22—获得创建批准时间建设规划是否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是□否□四、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园区生态工业链条构建情况,关键考核指标、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不超过500字)五、园区特色及亮点(不超过500字)六、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七、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后附:省级审查意见、专家组名单—23—附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标牌规格规格:长600mm,宽400mm示意图:示意图中时间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命名的日期。—24—附5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年度工作报告提纲一、主要工作进展对上年度示范园区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进行回顾总结,重点包括推进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政策机制、能力建设、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绩效评价意见落实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二、取得的成效按照《标准》分析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并从主要污染物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经济发展水平及质量、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环境风险防控以及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总结示范园区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三、存在的问题园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当前限制园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对于未验收园区应根据目前园区与《标准》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分析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根据园区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示范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资料来源: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t20230303_1018331.htm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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