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
发现问题线索的核实、问题整改处理进行监督。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地方级自然
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对问题线索核实、
问题整改处理进行监督。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
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系统,指导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
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并督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更
新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情况。
第九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本行政
区域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进行评估。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参照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自然保护地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实施规程和相关标准,建立本行政区域地
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
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五年
全覆盖一次。对生态环境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破坏
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地,可适当增加评估频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评估结果反馈给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省级自然保
护地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