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
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
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
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报告年度碳排放数据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完成碳
排放配额履约,按规定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减排潜
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因素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
度配额总量。
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构成,政府储备配额包
括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行业发展情况、
行业基准碳强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
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的设定
不得超出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
预分配配额,并于每年3月31 日前签发当年度预分配配额。
当年度预分配配额不能用于履行上一年度的配额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