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度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
市场化方式引导温室气体减排,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碳
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做好 2022 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
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及配额履约
等工作,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2022 年度深圳碳市
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二、碳排放报告单位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拟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
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
尚未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
负值;(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
按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