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查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管控单位应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 2021 年度温室
气体量化报告、温室气体量化工具表等;同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
报告核查工作,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传加盖核查机构公章的 2021 年度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经管控单位盖章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等。
(三)核查质量管理
为保证数据质量,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对所有 2021 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
报告进行文件评审,并对一定比例的报告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
知。
(四)碳排放履约
履约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管控单位应按照核定的 2021 年度实
际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
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管控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
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
(五)碳排放权交易监督执法
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统计指标数据报告及
履约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对未按时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
或统计指标数据的管控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核查报告的,从严确
定其 2021 年度碳排放量;仍未提交的统计指标数据的,认定其统计指标数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