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2022-2025 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第 条 大 染为 强 污 工作加 气 防治 , 一进 步 升深提 圳市
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大 染防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污 治法》《广
东 大 染省 气污 防治条例》、《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划》 大规 及 气治理相关 术 ,技标准规范 全面 进发推 电企业、
锅炉、挥 机物发性有 (VOCs) 染及 道 动 等污非 路移 机械 治理,
鼓励企 加 使业快用进治理先术,技本办 。制定特 法
二第 条 对圳在深圳市管辖区域内注册且具备深 市环
保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不需要环保审批、备案的企业由
态辖区生 环境管理局出 符合具 性审核意见), 本办按法规定
完成各 治 施 过审项 理措 且通 核的,给予相 补应 贴。 一同项目
已经申请 取得或 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
。财政供养单位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第 条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5 年6月30
(日锅炉补贴 外除)。
本锅炉次 补贴资金 报 间为申 截止时 2022 年9月30 日。
条第四 生态辖区 管理局环境 负责 理 内监管企受 辖区
补贴业 申请、 料资 初审、改造核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