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
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
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
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0 三五年远
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
方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
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
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且符合国
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一年内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社会危害性较大
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二)三年内发生过生态环境类犯罪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总体原则。
1.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绿色低碳企
业、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近零碳试点项目、自主碳核查
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和公众领域低碳场景除外。
2.择优支持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实行择优支持。单个项目
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
3.最高额度原则。符合多项绿色低碳发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业资金上限
150万元。
第五条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
发放方式按以下原则:
1.对于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按评审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主体按规定申
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2.对于其他扶持专项,按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资助对象按规定申报,经
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