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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
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
等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
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
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
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
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
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
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