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_20220127_182037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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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
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
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
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 号)
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内涵】本办法适用于重点行业企业年度
用能全过程预算管理,包括年度基准能耗指标确定、监测预
警、监督管理、考核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
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造纸和
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总体要求】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要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
标任务,开展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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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分级管理】实行用能预算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耗 5000
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节能主
管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在下达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前,须报经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年综合能耗 1000 吨(含)至 5000 吨标准煤的重点行业
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权限由设
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年综合能耗 1000
能预算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实施
办法由所在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指标确定
第六条 【确定方法】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节能主管部
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企业能效水
平等因素,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原则上按照
下先后顺序确定:
(一)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已明确分解
下达重点行业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的,应以能
耗总量控制目标核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并符合节能审查批
复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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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行业企业(项目)符合节能审查批复规定要
求的,以节能验收或节能审查批复明确的能耗总量为基础
综合考虑用能权交易、节能监察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年度基准
能耗。
(三)企业分期实施的项目,按实施阶段分类核算。对
于已建项目的,应根据当期投产的核定产能和国家或省级公
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
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 年版)基准水平进行核算;
对于新建或拟建项目,应根据当期投产的核定产能和国家或
省级能耗限额先进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
和基准水平2021 年版)标杆水平进行核算。对于同时适
用多种标准的,从严执行。
(四)在节能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建成投产且不属于国家
产能限制要求的企业(项目),可按近三年实际用能的平均
值核定为其年度基准能耗。
(五)对含有多种行业产能的高耗能企业,应对其主导
产品按照前四种情形的要求确定其年度基准能耗。
企业新增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或通过绿证(绿电)
交易获得的电量,不纳入企业用能总量预算考核范围。
第七条 【确定程序】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基
准能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1附件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快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内涵】本办法适用于重点行业企业年度用能全过程预算管理,包括年度基准能耗指标确定、监测预警、监督管理、考核运用等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包括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第四条【总体要求】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开展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2第五条【分级管理】实行用能预算分级管理。年综合能耗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在下达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前,须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权限由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其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实施办法由所在地自行制定。第二章指标确定第六条【确定方法】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企业能效水平等因素,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原则上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一)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已明确分解下达重点行业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的,应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核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并符合节能审查批复规定要求。3(二)重点行业企业(项目)符合节能审查批复规定要求的,以节能验收或节能审查批复明确的能耗总量为基础,综合考虑用能权交易、节能监察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年度基准能耗。(三)企业分期实施的项目,按实施阶段分类核算。对于已建项目的,应根据当期投产的核定产能和国家或省级公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基准水平进行核算;对于新建或拟建项目,应根据当期投产的核定产能和国家或省级能耗限额先进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标杆水平进行核算。对于同时适用多种标准的,从严执行。(四)在节能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建成投产且不属于国家产能限制要求的企业(项目),可按近三年实际用能的平均值核定为其年度基准能耗。(五)对含有多种行业产能的高耗能企业,应对其主导产品按照前四种情形的要求确定其年度基准能耗。企业新增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或通过绿证(绿电)交易获得的电量,不纳入企业用能总量预算考核范围。第七条【确定程序】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4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等,确认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并及时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如有异议,可通过“浙里办—节能降碳e本账”提交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第八条【指标分解】重点行业企业应通过“浙里办—节能降碳e本账”,结合生产计划,将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准能耗按月分解,编制用能预算方案,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监测预警第九条【在线监测】省能源监测中心依托“浙里办—节能降碳e本账”、重点用能企业在线监测平台、规上企业能源报告系统等,对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费及用能预算使用情况实行监测,向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监测对象提供相关服务。第十条【预警通报】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可按照“周监测、月通报、季分析、年对标”的方式,根据企业用能预算实施进度,实行预警通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节能监察】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执5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能耗总量超出用能预算进度的企业,出具整改意见书。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对提供的能源消费数据和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企业虚报、瞒报、漏报的用能量,节能主管部门在确定下年度基准能耗时,予以20%增量核减。第十三条【第三方责任】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审核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四条【行政处分】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公职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第五章考核运用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对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地能耗双控考核范围。第十六条【结果运用】对完成用能预算目标任务的企业,地方政府可视情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企业年度基准能耗结余指标可在本年度内进行交易,出让方单位增加值能耗应高于申购方单位增加值能耗。交易获得用能指标仅在交易当年有效。6对超年度基准能耗的重点行业企业,酌情核减下年度用能指标。第十七条【联动机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协调推进机制,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增强用能预算约束力。逐步完善节能领域的信用建设,制定用能失信标准,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约束。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其他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实施用能预算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资料来源:http://fzggw.zj.gov.cn/art/2022/1/26/art_1599567_58932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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