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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分级管理】实行用能预算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耗 5000 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
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节能主
管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在下达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前,须报经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年综合能耗 1000 吨(含)至 5000 吨标准煤的重点行业
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权限由设
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年综合能耗 1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其用
能预算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实施
办法由所在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指标确定
第六条 【确定方法】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节能主管部
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企业能效水
平等因素,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原则上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确定:
(一)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已明确分解
下达重点行业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的,应以能
耗总量控制目标核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并符合节能审查批
复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