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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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
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
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
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
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的资格
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
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本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的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事中
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节能
政策法规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
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浙江省能源局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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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
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
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自愿参加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机构委
派的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授课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管
理与监督;
(三)年龄65 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能够胜任评审、咨询、验收
等工作;
(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领域和行业发展,了解
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节能工作经15 年以上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申请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开展,
如实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 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已退休的提供退
休证明)。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专家个人同意。
第七条 每年统一开展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
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八条 入库后,专家入选信息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接收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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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
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
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参加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培训、
调研等工作。不能按时参加者,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
(三)对节能领域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进行科
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四)参与节能领域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
(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材料
的工作条件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
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
容;
1附件2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本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节能政策法规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学者。第四条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2第二章入库条件第五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二)自愿参加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机构委派的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授课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管理与监督;(三)年龄在65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能够胜任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领域和行业发展,了解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节能工作经历15年以上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第六条申请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开展,如实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专家个人同意。第七条每年统一开展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核工作,择优入库。第八条入库后,专家入选信息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接收社会监督。3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在库专家主要职责:(一)为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方案;(二)参加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培训、调研等工作。不能按时参加者,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三)对节能领域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四)参与节能领域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材料的工作条件;(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在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4(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节能主管部门;(七)接到省节能主管部门发出的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和实施第十二条在库专家参加委派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回避:(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情形;(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关系的情形;(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第十四条专家库在库专家可用于全省各项节能工作,专家管理工作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地方可在省级专家库基础上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专家库。第十五条专家库实行日常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互评及被监察、被评审单位效果评价等多种方式对5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省节能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主要条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各项节能工作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节能政策和能源管理体系的熟悉程度,有无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第十七条专家库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前30日内,本人应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续聘申请,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表2)。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浙江省能源监测中心对专家续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和续聘条件的,审核通过。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第十八条需在库专家开展工作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技术领域等,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按条件随机抽取。每次抽取专家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可在抽取结果中再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熟悉业务的专家。第十九条专家使用坚持随机、轮换原则。按专家类别,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项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累计不超过15次。6第二十条省级各项节能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需从专家库外选取的,应将所用专家补入专家库。第二十一条专家聘用所需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省节能主管部门聘用专家开展工作时,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支付费用。第二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专家按规定及时补充入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并调出专家库:(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相关工作或中途退出相关工作;(二)工作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务、接受利益相关人吃请或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档;(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失实,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七)续聘条件不合格,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因工作变动、本人身体状况或专业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调整出库。第二十四条自愿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出库后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7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专家技术水平,省节能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进行节能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习。第五章劳务报酬及奖励第二十六条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第二十七条专家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人。第二十八条对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节能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并对其工作成就和先进事迹加以宣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表1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贴照片处)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评定时间执业资格取得时间单位地址邮编手机号码E-mail个人工作经历、专业特长、技术成果、学术成就、已参评项目等申请人声明本人申请能源(节能)专家资格,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各项节能工作。同时声明在申报表所填各项真实、完整、有效。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浙江省能源局意见公章年月日9附表2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续聘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聘期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参加节能工作情况自我评价资料来源:http://fzggw.zj.gov.cn/art/2022/3/15/art_1229123367_2396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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