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并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无
异议后报生态环境部审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生态环境
部下发配额总量后,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
额。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
额的对接与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
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全
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
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设
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盖
章后方可提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材
料的初审核实工作。
(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
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