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
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
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方案,科学规划海上光
伏项目。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
区选址,一般不得在港口航运用海区等功能区选址,国土
空间规划中未明确兼容光伏用海的,应当严格论证规划符
合性,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
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
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
目。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
设光伏项目,应严格论证,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
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
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征求相
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避免出现“邻避效应”。
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
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
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
无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海湾”建设、海岸
线整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