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
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树立一
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2 年省级绿色低
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
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
可独立统计的区块。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评估认定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择优推荐申报省
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应开展绿色制造水平对标,能耗、
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
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三)已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不再申报。近三年有
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
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
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
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园区、工厂,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
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申报
条件的园区、工厂,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满
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中的基本条件,同一
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 10 项(含)。
(三)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工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
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经信局上报的园区、工厂进行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园区、工厂,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
工厂,列入浙江省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
三、其他要求
综合考虑 2022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目标任务及各地往年的申报入围
情况,确定省级推荐名额分配(附件1)。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 2022 年 10月 17 日前
将推荐文件、省级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 2)、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
方评价报告(附件3)、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附件4),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