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
消费结构,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管理有关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直接消
费煤炭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
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
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
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是指耗
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
费来实现。
第三条 实施煤炭替代以促进煤炭清洁化利用为方向、提
升煤炭利用效率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科学有序,坚决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降
低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推进煤炭替代
工作,统筹产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空气环境质量,确
保完成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煤炭替
代工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实施煤炭替代方案。